教育法制監督,有廣狹兩義。廣義泛指各類國家機關及各政黨、社會團體、組織和人民民眾對教育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活動。以監督的主體為標準,可劃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等。
狹義專指國家專門法制監督機關即人民檢察院對教育法的適用和遵守情況進行的監督活動。是維護教育法的統一和尊嚴的重要措施,保證教育法得到普遍、正確和切實實施的重要環節,防範教育行政權異變的必要手段。
教育法制監督,有廣狹兩義。廣義泛指各類國家機關及各政黨、社會團體、組織和人民民眾對教育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的監督活動。以監督的主體為標準,可劃分為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