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證書制度

教師證書制度是國家或地方政府審核教師資格的制度。一般由國家或地方政府設專門機構,主持一年或幾年一度的教師資格評定工作,發給考試合格者證書。法國於19世紀初就設有國小教師初等、高等及專業文憑考試,分別於師範生入學時、第二學年終了時及完成學業後舉行。非師範生屬同等學力者,通過文憑考試,可升為正式教師。初等學校教師必備的資格證明,必須通過考試委員會(由各學區和省督學、師範學校和初等學校教師組成)評定,合格後才能取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師證書制度
  • 定義:國家或地方政府審核教師資格的制度
1808 年開始建立中學教師會考制度。1816 年宣布通過考試授予能力證書。1818 年,法令確認能力證書為教師必備資格,同時還新設教學能力證書。以後逐步完善,形成多種教學能力的國家證書制度。在日本,凡讀完文部省批准的教師養成課程,學完規定學分的學生,可以取得教師資格。學生大學畢業時,經專門考核合格,由有關部門發給教師許可證。美國各州有自己的教師資格認可及授予證書的組織機構和制度,由州教育領導機構在州議會和州教育委員會授權下頒發證書。申請者通常應持有獲得州批准培養教師的高等學校頒發的學位證書。在許多州,證書有兩級:臨時和永久。新教師持臨時證書,工作若干年並修習過一定量的研究生課程後可申請永久證書。獲證書者可在本州公立學校任教。為利於教師流動,1987 年美國在 35 個州建立證書互換制。80 年代出現改革這一制度的趨向。1984 年 有 12 個州嘗試建立由教師控制的專業實踐委員會頒發證書。至 1987 年有 35 個州設立標準化測驗,對申請者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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