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

為了確保對外漢語教師隊伍的基本素質,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於1990年頒布了《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開始實施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
  • 審查單位: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
  • 主管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 相關檔案:《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1991年,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第12號令發布的《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國家教育委員會設“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領導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和證書頒發工作。
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第一條 為了做好從事對外國人進行漢語教學的教師資格的審定工作,提高對外漢語教師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保證教學質量,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漢語教師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熱愛祖國,熱心弘揚中華文化,熱愛對外漢語教學事業,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為人師表,積極承擔工作任務並具有一定的對外交往經驗,遵守外事紀律。
第三條 對外漢語教師必須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同等學力,並具有一學年(累計學時為320小時)以上的對外漢語教學經歷,取得了一定的教學經驗,知識結構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教學理論和教學方法方面
1.了解對外漢語教學的性質和特點;
2.了解主要的語言教學法流派的基本理論和基本方法;
3.掌握教育學基本知識。
(二)語言學和文字學知識方面
1.比較全面地掌握現代漢語理論知識,包括語音、辭彙、語法、修辭、文字等方面的基本理論知識,並能對現代漢語的語言觀象進行科學分析;
2,掌握古代漢語的基礎知識,具有閱讀一般古文的能力;
3.系統掌握普通語言學知識,並掌握套用語言學的基本知識。
(三)文學知識方面
1.了解中國文學發展概況,熟悉我國主要作家及其代表作品;
2.對世界著名的作家和作品有所了解。
(四)其他文化知識方面
1.熟悉中國的歷史和地理,了解主要的名勝古蹟,有一定的社會、民俗知識;
2.具有一般的世界歷史、地理知識。
第四條 對外漢語教師能力結構應達到下列要求:
(一)語言文字能力方面
1.能講國語,口齒清楚,熟練掌握《漢語拼音方案》,能辨別和糾正錯誤的語音語調;
2.能分析學生常犯的漢字、辭彙、語法錯誤,並掌握科學的糾正方法;
3.熟悉簡繁兩種漢字字型,掌握漢字筆順規則,書寫正確、工整;
4.有較強的漢語口語和書面表達能力;
5.有一定的外語水平,熟悉教學用語,能進行日常生活會話,能藉助工具書閱讀專業書刊。
(二)工作能力方面
能有效地組織課堂教學,正確貫徹和運用課堂教學的原則和方法。
第五條 對外漢語教師符合第二、三、四條規定者,可申請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出國從事漢語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有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
第六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設“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領導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和證書頒發工作。
第七條 申請對外漢語教師資格證書,必須經“對外漢語教師資格審查委員會”考評、審核。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註:該檔案於1990年6月23日頒布,已於2004年9月20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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