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員服務獎勵規則

教員服務獎勵規則是1940年4月中國國民政府教育部公布。規定各級公立及已立柔之私立學校校長及專任教員,凡連續服務10年以上成績優良者,分別授予各等服務獎狀。

獎狀分三等:在同一學校連續服務 10 年以上未滿 15 年者,授予三等服務獎狀;15 年以上未滿 20 年者,授予二等服務獎狀;20 年以上者,授予一等服務獎狀。一等服務獎狀由教育部核明授予;二、三等服務獎狀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明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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