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用價格

以產品的社會效用為基礎制定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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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概念於20世紀60年代由蘇聯經濟學家Л.Β.坎托羅維奇、Β.諾沃日洛夫等提出。他們指出,蘇聯長期以來是以產品的社會勞動耗費為基礎制定價格的。產品價格中的利潤比例由耗費(成本工資資金等)確定,價格只起著消極核算耗費的機能,價格水平高低與產品的社會效用和社會需求狀況完全脫節,具有高額利潤的產品不一定是社會效用高的產品。他們認為,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價格形成基礎應是產品的社會效用,是反映生產產品耗費的資源和所得成果相比較的相對效用。價格只有考慮了產品的有用效果及其稀缺程度,才能客觀地反映社會必要的再生產勞動耗費。效用價格就是在成果和耗費相互平衡中形成的。
主張效用價格的經濟學家認為,評價產品效用的機制是消費者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產品效用愈大,愈能滿足社會經濟和居民的需要,價格就應當愈高。制定加工工業產品的價格須以它對消費者提供的平均效用為依據;採掘工業產品價格則應以全社會所必需的處於殿後地位的產品的邊際效用為依據。有的經濟學者提出,效用價格應該區分產品是勞動對象、勞動手段還是消費品,並按照它們在滿足社會需要中具體執行職能的不同分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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