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協定是WTO協定項下的一個諸邊貿易協定。WTO成員並無強制性義務加入該協定。協定的基本規則是國民待遇。在政府採購中,外國的供應者和貨物及服務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於本國的供應者和貨物及服務的待遇。協定對投標程式及時限、招標技術規格的採用、合格供應者的條件、中標及後續情況等作了比較詳細的規定。
作為WTO法律框架下的協定之一,《政府採購協定》簡稱GPA,在很多媒體報導中卻被稱為第二個WTO。這主要是因為其所強調的高度開放性和WTO相同,而且,加入GPA也需要和成員國進行一對一的談判,其複雜程度也與WTO有一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