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價格行為

政府制定價格行為,即政府定價行為,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有關受理申請、調查、論證或聽證、審核、決策、公告、跟蹤調查和定期審價等公務活動。

政府定價許可權,是指政府制定商品和服務價格的職責和權力範圍。定價目錄是確定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定價許可權及具體適用範圍的規範性檔案和基本依據,包括中央定價目錄和地方定價目錄。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定的定價許可權和具體適用範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後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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