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制定價格集體審議規則

為規範政府制定價格集體審議工作,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據《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黑龍江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制定價格集體審議規則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30日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
發布通知,通知全文,

發布通知

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黑龍江省政府制定價格集體審議規則》的通知
黑價法〔2018〕119號
各市(地)、縣(市)物價局,省直各有關部門:
現將《黑龍江省政府制定價格集體審議規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30日

通知全文

黑龍江省政府制定價格集體審議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政府制定價格集體審議工作,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據《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黑龍江省<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對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以及定價機制(以下簡稱制定價格)的方案集體審議時,適用本規則。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者調整,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經省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實行集體審議時,相關工作由其所屬的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負責。
第四條 集體審議採用召開價格審議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價審會議)和檔案會簽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價審會議:
(一)制定需要聽證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的;
(二)制定所轄行政區域執行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
(三)制定跨區域執行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的;
(四)制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定價機制的;
(五)需要召開價審會議的其他情形。
制定其他價格可採取檔案會簽的方式審議。
第六條 價格審議委員會實行主任負責制。
價格審議委員會主任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副職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各機構(單位)負責人擔任。
第七條 價審會議由主任召集並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並主持,並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
定價承辦機構的具體承辦人應當列席價審會議。
第八條 價審會議成員與擬制定的價格項目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價審會議成員的迴避,由價審會議主任或經其授權的副主任決定。
第九條 對於需要召開價審會議的,定價承辦機構應當提出召開會議的初步意見報告分管副主任(分管負責人)、主任,經批准後由辦公室(或指定機構,下同)通知委員會成員。
第十條 價審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定價承辦機構應當向辦公室提交以下材料,由辦公室送達參加會議的委員會成員:
(一)制定價格的方案(應包括《黑龍江<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的內容);
(二)合法性審查意見;
(三)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一條 價審會議按以下議程進行:
(一)主持人宣布會議事項和要求;
(二)定價承辦機構陳述制定價格方案的主要情況;
(三)各位委員會成員發表意見;
(四)主持人總結審議意見。
第十二條 價審會議對制定價格的方案審議的主要內容為:
(一)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是否正確、充分;
(二)調整價格的時機是否恰當;
(三)制定的價格水平或調整的價格幅度是否合理;
(四)制定價格方案的程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五)需要審議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價審會議的會議記錄及有關事務由辦公室負責,如實記錄參會成員的意見。會議記錄採用統一格式,並由辦公室存檔。
第十四 條 制定價格的方案未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參會成員同意的,不得通過審議。
第十五條 應當召開價審會議而未召開或審議未通過的制定價格方案,不得擬定製定價格的決定。
第十六條 價審會議未通過的制定價格的方案,經過修改、補充、完善後可以再次提交價審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採取檔案會簽的方式審議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定價承辦機構、法制機構和相關機構負責人以檔案會簽的方式進行審議。
第十八條 價審會議參會人員應當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會議內容。
第十九條 集體審議應當接受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則的,依據《價格法》《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由省物價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價格審議委員會工作規則》(黑價法〔2016〕2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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