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放火的行為,但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主要特徵是:(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放火焚燒重大公私財產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放火罪未遂與預備的根本標誌。(2)犯罪未得逞,這是放火罪未遂與既遂相區別的根本標誌。(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放火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區分放火罪未遂與中止的根本標誌。
關於放火罪既遂與未遂相區別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兩種相互對立的學說:一是獨立燃燒說。此說主張,火勢脫離放火的媒介物,便可達到獨立燃燒的程度即為放火罪的既遂,而不論重大公私財產是否被燒毀。此說認為,採取獨立燃燒說作為放火罪既遂與未遂的標準,有利於保護公共安全。二是效力喪失說。此說主張,作為犯罪對象的重公私財產的主要部分被燒毀,致使其喪失效用的,是放火罪的既遂。中國刑法理論和司法踐一般都採用獨立燃燒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