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皮膚疾病

放射性皮膚病是由於放射線(主要是X射線、β射線、γ射線及放射性同位素)照射引起的皮膚損傷。

基本介紹

  • 別稱:放射性皮膚疾病
  • 常見發病部位:皮膚
  • 常見病因:放射線
  • 常見症狀:皮膚損傷
基本介紹,處理與預防,放射性損傷處理,放射性損傷預防,分類,急性放射性損傷,慢性放射性損傷,放射性損傷預防,時間防護,距離防護,禁止防護,個體防護,診斷標準,範圍,術語和定義,診斷與處理,

基本介紹

皮膚是人體面積最大的器官,它包圍著整個人體,直接與周圍環境接觸,對於任何生產性有害因素,皮膚總是最先接觸,因而職業性皮膚病在職業性疾病中,占有較大的比重。據湖南某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調查,暴露於物理因素中的員工,皮膚病的患病率為70.3%,而放射性皮膚病占物理因素皮膚病的首位。

處理與預防

放射性損傷處理

急性損傷應立即脫離輻射源,防止被照皮膚再次受到照射或刺激;疑有放射性核素沾染皮膚時,應及時清洗,並予以去污處理;對危及生命的損害(如休克、外傷和大出血),應旨先進行搶救處理。

放射性損傷預防

對職業性放射工作人員,I度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患者,應妥善保護局部皮膚,避免外傷及過量照射,並作長期觀察;Ⅱ度損傷者,應視皮膚損傷面積的大小和輕重程度,減少射線接觸或脫離放射性工作,井給予積極治療;Ⅲ度損傷者,應脫離放射性工作,並及時給予局部和全身治療。對久治不愈的潰瘍或嚴重的皮膚組織增生或萎縮性病變,應儘早手術治療。

分類

急性放射性損傷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是指身體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時間(數日)內多次大劑量(X射線、γ射線及β射線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膚潰瘍。潛伏期為數日,按損傷輕重分為4度。一般對表皮細胞的損傷,最初僅表現為細胞增殖減少。若超過閾劑量,局部可出現暫時性炎症反應,表現為毛囊丘疹和暫時脫髮,即I度損傷。I度損傷於照射局部出現,有界限清楚的紅斑,2-6周內最明顯,有灼熱和刺癢感,脫髮,紅斑消退後出現脫屑和色素沉著。隨著放射劑量的增加,症狀由乾性皮炎(紅斑)進展到滲出性反應,即Ⅱ度損傷。1-3周局部形成潮紅、腫脹、水皰,繼而形成淺表糜爛面、紅斑、自覺灼熱或疼痛,以後結痂,癒合遺留色素沉著、永久性脫髮等。病變程度重時可累及真皮深部或皮下組織,形成腐肉及壞死性潰瘍,即Ⅲ度損傷。數小時至10天,紅斑出現麻木、瘙癢、水腫、劇烈刺痛、水泡、壞死、潰瘍等,為Ⅳ度損傷。
急性放射性皮炎因損害程度和範圍不同,可伴有白細胞下降及輕重不一的全身症狀,嚴重者可危及生命。急性放射性損傷多見於操作違章或丟失放射源等事故。

慢性放射性損傷

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或由小劑量射線長期照射(職業性或醫源性)後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潰瘍。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分為3度。I度為皮膚乾燥、色素沉著或脫失、粗糙,指甲灰暗或縱嵴色條甲;Ⅱ度為皮膚角化過度、皸裂或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等;Ⅲ度為壞死潰瘍、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功能障礙等。
受到慢性放射性損傷,皮膚可發生扁平或疣狀有質增生,或形成頑固性潰瘍,可繼發基底細胞癌或鱗癌。慢性放射性損傷多因超劑量照射或忽視個體防護所致。有一位在醫院從事放射工作近30年的醫生,在做胃鋇餐檢查或肢體骨折X線復位時,經常不戴防護手套。2005年6月以來,他的雙手出現皮膚乾燥、色素沉著、粗糙、指甲灰暗、皮膚皸裂或萎縮變薄、毛細血管擴張、指甲增厚變形、角質突起、指端角化融合,肌腱攣縮、關節變形、功能障礙等症狀。經湖南省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所診斷,他被確診為放射性皮膚病。可見,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必須堅持佩戴個體防護用品。

放射性損傷預防

時間防護

人體受到輻射的劑量與受照射時間成正比,照射時間越長,吸收的劑量越多,相應對身體的損傷也就越大。所以,減少人員在放射場中逗留的時間,便能起到防護作用。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人員不得不在大劑量率環境中工作時,應嚴格限制個人的操作時間,使受照劑量控制在適當的水平。

距離防護

對於點狀放射源,在不考慮空氣對射線的吸收時,人體受到的劑量與距離的平方成反比,即距離增加一倍,劑量減少至1/4,所以應儘量增加人體與輻射源的距離,如遙控操作或採用適當的工具等。

禁止防護

在實際工作中,僅靠時間和距離這兩個因素來調節,往往有一定局限。為了取得更好的防護效果,還需要在放射源和人之間設定一定的禁止體,用以減少和消除放射對人體的損害。
對於不同的放射,應採取相應的禁止材料進行禁止防護。大部分需要禁止的放射是X射線和γ射線,禁止這兩種射線的材料很多。根據材料的性質可分為兩類:一類是高原子序數的金屬材料,如鉛、鐵等,另一類是通用建築材料,如混凝土、磚、土等。

個體防護

開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據不同工作性質,配用不同的個人防護用具,如手套、工作服、防護鞋、帽等。

診斷標準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電離輻射所致急、慢性皮膚損傷的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本標準適用於因電離輻射所致皮膚損傷的放射性工作人員。非職業性受照人員也可參照本標準診斷和治療。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acute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身體局部受到一次或短時間(數日)內多次大劑量(X、Y及β射線等)外照射所引起的急性放射性皮炎及放射性皮膚潰瘍。
慢性放射性皮膚損傷 chronic radiation injuries of skin
由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遷延而來或由小劑量射線長期照射(職業性或醫源性)後引起的慢性放射性皮炎及慢性放射性皮膚潰瘍。
放射性皮膚癌 skin cancer induced by radiation
在電離輻射所致皮膚放射性損害的基礎上發生的皮膚癌。

診斷與處理

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的診斷與處理
診斷標準
根據患者的職業史、皮膚受照史、法定局部劑量監測提供的受照劑量及現場受照個人劑量調查和臨床表現,進行綜合分析做出診斷。
皮膚受照後的主要臨床表現和預後,因射線種類、照射劑量、劑量率、射線能量、受照部位、受照面積和身體情況等而異。依據表1做出分度診斷: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