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暫行辦法

《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暫行辦法》在1983.05.06由衛生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衛生部
  • 頒布時間:1983.05.06
  • 實施時間:1983.05.06
第一條 為預防和控制地方性茅精簽氟中毒(以下簡稱氟中毒),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居民飲用水源的含氟量在1.1毫克/升以上,當地出生8至15歲人群中氟斑牙患病率在30%以上,出現氟骨症病人,即為氟中毒病區。
改水防氟是指通過打井、引河船境屑水、引泉水等途徑改換原高氟飲用水源,或利用化學、物理等辦法對原高氟飲用水源進行降氟處理,使病區居民飲用水源的含氟量達到或接近國家規定的飲水衛生標準。
第三條 改水防氟是衛生、水利、地質、財政、計畫等部門的共同任務。衛生部門負責病情普查,檢測水質和防治效果觀察;水利部門負責水源工程建設;地質部門負責提供病區地下水含氟量等水文地質資料;計畫、財政等部門要把改水防氟納入國民經濟計畫和財政預算。各有關部門要在各級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制訂切實可行的改水防氟規劃和年度計畫,緊密配合,共同做好。
第四條 改水防氟工駝淋跨判程建設投資要堅持民辦公助的原則,採取國家、集體、個人集資的辦法解決。國家補助部分的資金,可在地方小型農田水利補助費和地方其他經費中進行安排,主要用於水紙辣局源工程建設。每項工程國家原則上只補助一次,困難多的多補,困難少的少補,不困難的不補,不搞平均分配。自籌資金暫時有困難的社隊,銀行應給予貸款支持。
第五條 改水頸狼您防氟工程建設要本著先重病區、後輕病區和因地制宜的原則,分期分批安排。施工條件不成熟的不得開工。改水防氟工程建設要由施工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契約,施工單位要搞好工程設計,報縣(或縣以上)水利部門批准,並嚴格按技術規範要求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配套完整,具備正常供水條件。工程竣工後,由水利、衛生和使用單位按契約規定的要求組織驗收。不符合契約要求的改水防氟工程不能交付使用。
第六條 改水防氟工程設施誰建誰有,誰用誰管。改水防氟工程設施的管理狼牛維修由使用單位負責,並建立健全嚴密的管理組織和嚴格的管理制度。縣社水利部門要定期檢查改水防氟工程設施的使用情況,並協助搞好管理維修。各有關單位要把供水與維修所需的煤、油、電和設備零件等納入計畫,給以供應。
第七條 找不到低氟水源的病區,衛生等有關部門要積極地因地制宜地採用簡便易行的化學、物理等辦法降氟。
第八條 城鎮病區的改水防氟工程建設由城市建設部門負責;在農村病區的廠礦企業事業單位、國營農、林、牧場等改水防氟工程建設,由所在單位自行安排。聯合興建的改水防氟工程,要按照受益比例合理分擔勞力和資金。
凡因開礦、建廠及其他基本建設、工業生產所造成的氟污染,造成污染的單位負責治理。
第九條 衛生等有關部門要大力開展防治氟中毒的宣傳教育工作。運用各種形式普及防治知識,動員幹部、民眾起來積極搞好防治氟中毒工作。
第十條 各有關部門、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要積極承擔氟中毒病的科學研究工作,積極開展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找水、改水技術和改水方法的研究,解決改水防氟工作中的技術關鍵。
第十一條 改水防氟是一項長期工作,水利、衛生等部門要有專人負責試主笑腿。改水防氟工程建設的資金和物資設備,要管好用好,注意節約,避免浪費,嚴禁挪用。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對改水防氟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對執行本辦法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要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省、市、自治區和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並報水利電力部、衛生部備案。
第十三條 省、市、自治區和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制訂實施細則,並報水利電力部、衛生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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