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國家秘密罪

收買國家秘密罪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收買國家秘密的行為。中國特別刑法即《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的罪名。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秘密的管理活動和國家的安全。(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收買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指國防、外交、政法、財經、文教、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機密事項以及其他機要、統計資料等。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是指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組織、人員。(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而故意為其收買國家秘密。法律並不要求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實踐中大多是為了經濟目的。如果出於反革命目的,則不在此列,應以反革命罪論處。U)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怍人員。

收集或交付偽造變造貨幣罪是行為人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偽造或變造的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或者將偽造或變造的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交付於人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偽造貨幣罪中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偽造或變造的通用硬幣、紙幣、銀行券。硬幣、紙幣、銀行券的含義與偽造變造通用貨幣罪相同。(2)本罪的行為是收集或交付於人。收集是指收藏匯集,包括收買、受贈、互換等一切收歸自己持有支配的行為。交付於人是指明示他人是偽幣移交他人,使其持有。(3)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供行使之用的不法意圖,而且明知其所收集或交付於人的是偽幣,而故意收集或交付於人,才構成本罪。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