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國家秘密罪是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收買國家秘密的行為。中國特別刑法即《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的罪名。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秘密的管理活動和國家的安全。(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收買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指國防、外交、政法、財經、文教、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機密事項以及其他機要、統計資料等。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是指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組織、人員。(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而故意為其收買國家秘密。法律並不要求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實踐中大多是為了經濟目的。如果出於反革命目的,則不在此列,應以反革命罪論處。U)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怍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