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市屬國有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管理辦法

《攀枝花市市屬國有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管理辦法》是攀枝花市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攀枝花市市屬國有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管理辦法
  • 實施地區:攀枝花市
攀枝花市市屬國有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提高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參照《中央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四川省省屬國有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攀枝花市政府授權市級相關部門或機構(以下簡稱“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國資監管職責的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是指企業根據國家、省、市發展規劃、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攀枝花市屬國有經濟發展規劃(2015~2020年)》,在深入分析外部環境、內部條件和主要競爭者現狀及其變化趨勢的基礎上,為企業的長期生存與可持續發展所作出的未來一定時期內的方向性、整體性、全局性的戰略定位、發展目標及其相應的實施方案。
第二章 管理原則
第四條 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的管理,是指國資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出資人職責和市政府授權,對經企業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為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的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划進行備案,並對其目標實施情況進行監督。
第五條 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對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划進行管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
(二)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指導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
(四)做強做優做大企業;
(五)客觀、科學、公正、統籌;
(六)嚴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
第三章 規劃編制內容
第六條 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原則上包括5年短期發展規劃和10~15年的遠景目標,重點突出前三年發展規劃,並可根據企業外部環境和內部情況的發展變化,進行滾動調整。
第七條 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現狀與發展環境(包括企業基本情況、發展環境分析、產業發展潛力預測、優勢劣勢狀況評估、核心競爭力分析等);
(二)企業發展的指導思想、企業願景和使命;
(三)戰略定位和發展目標(行業地位、獲利能力、核心競爭力及培育、業務拓展方向等);
(四)3~5年發展重點與實施計畫。主要包括:
1.核心業務方向與主業、輔業選擇;
2.產權結構調整、組織結構調整和資產重組;
3.產業和結構調整、技術創新與科研開發;
4.企業發展質量,內部管理質量、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
5.投融資規模、重大投融資項目;
6.企業文化建設;
7.風險控制;
8.實施步驟等。
(五)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六)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包括的其他內容;
(七)戰略評估與監督。
第八條 企業在制訂發展戰略與規劃時,應當突出主業的發展和調整、核心競爭力的培育,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第四章 管理規定
第九條 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的編制是發展壯大國有經濟的重大舉措,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制訂本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並在制訂程式上堅持做到規範、科學、民主。
第十條 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每五年編制一次,在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期滿前一年內,應編制下一個五年規劃。
第十一條 企業首次編制發展戰略與規劃,或者發展戰略與規劃實施過程中涉及企業發展方向改變或主營業務變更等重大事項調整的,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專家對規划進行論證評審。
第十二條 企業要明確負責發展戰略與規劃編制的工作機構,建立相應的工作制度並報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有條件的企業可以設立發展戰略與規劃委員會。
第十三條 企業向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報送發展戰略與規劃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
(二)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審查的程式性檔案,包括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為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情況等;
(三)國資監督管理機構所要求的其它檔案或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一經完成,如無特殊情況,原則上周期內不做方向上的調整。如因市場及環境等因素變化需對規劃作調整時,企業應當將調整方案及時報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 企業在發展戰略與規劃實施過程中應當制定年度投資計畫,並對年度投資計畫實施情況進行分析評價,企業應於每年2月底前向國資監督管理機構報備上年度投資計畫實施情況以及經董事會(未建立董事會的為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的本年度投資計畫。
第十六條 企業對戰略規劃的實施應當進行監督控制。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按照戰略規劃目標要求,制定戰略規劃實施評價的定性、定量標準;
(二)建立信息管理系統,及時反映戰略規劃實施的進度情況;
(三)定期分析和評價戰略規劃實施效果,分析存在的偏差及成因,對重大偏差提出並實施糾偏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企業的下屬子企業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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