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信訪秩序罪

擾亂信訪秩序罪是在2010年中國兩會期間由廣西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劉慶寧提出的一個提案。該罪名認為民眾的上訪影響到了領導工作就應該判刑。此罪名被網友和一些專家學者認為是違反《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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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信訪秩序罪-受刑行為

議案提議者劉慶寧
劉慶寧列出的20種應受刑罰的信訪行為,包括信訪時喊口號、打橫幅、散發材料、靜坐,未經批准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及其周邊地區非法聚集、滯留等行為……這些行為如果多次或有嚴重後果,那么將依其嚴重程度,處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

擾亂信訪秩序罪-罪名歸屬

現代權利學說將人的權利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權利,一種是政治權利。比如選舉之類的權利為政治權利,是為憲法所賦予。但是,言論之類的權利為自然權利(它得之於自然而非憲法),因而憲法的任務主要是保障這些權利。而且,上訪數量幾乎占最大比例的就是房屋拆遷、土地動遷等,這些都是訪民的私人權利,而非政治權利受到了侵犯。所以,就這類問題上訪,如果是權利,很難納入公共領域中的政治權利範疇。
在政治權利之外,私人權利不容侵犯,這是現代法治精神的基本出發點。現代成文憲法的源頭是美國憲法,此後所有國家的憲法,如果是成文形式,在法治精神上無不照準此憲法,中國也不例外。
如果從具文角度,不是中國憲法而是美國憲法,有信訪權利的保障條例。這就是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請注意該條最後一節的“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該權利其實就是我們這裡所說的信訪權利。這項權利,美國憲法保障,中國憲法也保障,儘管它未具文。

擾亂信訪秩序罪-於理於法不通

信訪權利既為憲法所保障,又如何針對這項權利本身治罪,這正如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立法卻可以刑名一個“擾亂言論秩序罪”。該議案客觀上只有兩個後果,或者是憲法淪為空名,或者是讓刑法凌駕憲法之上。
何況“擾亂信訪秩序罪”,該罪的名頭也於法不通。信訪本身無特殊秩序,故信訪秩序罪無從談起。但是,包括信訪在內的所有權利,都有可能擾亂社會秩序,如有擾亂,亦當繩以法律。但,這種擾亂,不是信訪罪,而是其他刑事罪。比如信訪人糾集沖砸公務機關,那就是刑法中的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這樣的罪名刑法已有,它完全可以針對信訪中相應的違法行為,根本不必要以信訪冠名再行立罪。
特別要指出的,以信訪冠名為罪,為任何立法所不許。這是立法知識的ABC,權利本身無罪,權利過當才可能導致罪。這種罪行在立法上,只能根據它導致的惡果及性質以定罪(如殺人罪搶劫罪),卻不能在稱謂上罪及各項權利本身。可是,“擾亂信訪秩序罪”恰恰在刑名上罪及信訪,這是信訪本身的罪名化。按此邏輯,言論本身、信仰本身、結社本身亦即憲法所保障的所有權利本身無不可以罪名化,於是會出現憲法為各種罪名所架空。

擾亂信訪秩序罪-網友反映

許多網友都對這一議案表示反對,認為老百姓日子過不下去了才上訪,卻因為影響領導生活秩序而要坐牢,這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多名網友指出這一議案已經明顯違背《憲法》。
[王小山]請這位代表重新,或者第一次也行,讀一遍《憲法》。
[缺席者]當基本生存影響正常生活的時候,生活說,把生存抓起來,上刑法。
[偉哥日報]此舉將導致新的魚水關係,水是開水,魚是活魚。
[午後之咖啡]這也是一種聲音,不知道代表了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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