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背書

“擔保背書”,是一般轉讓背書的票據行為,指背書人在無相反記載時,擔保兌與討款。

這種背書的擔保效力並非來自背書人的意思表示,而是來自法律規定,是一種法定效力。所謂擔保,是指持票人(背書人的後手)如不獲示兌或不獲付款時,可以向背書人行使追索權:背書人的這種擔保責任並不僅僅對其直接後手(被背書人)一人存在,而對其所有的後手均存在。這是這種扣保力的特點。但《日內瓦統…匯票本票法》規定,背書人對擔保承兌與拍保付款兩種義務均能免除。英、法、美也規定均能免除。這就是所謂“無擔保背書”。因此,背書人可以完全不負式任。各國法律如此規定,是因為即使不準背書免除,背書人也有種種方可以不的擔保責任。例如,背書人在他取得票據時,可以要求他的前手(讓與人)作成空白背書轉讓,然後自己依單純交付方法再轉讓,或將他人姓名埃入空白背書內再轉讓,從而都可使自己不負:何責任。顯然,只有不許空白背書,才能使背書人真正具有擔保承兌與擔保付款兩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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