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票據背書

支票票據背書指支票在轉讓時,支票持有人在票據背面鑒章的手續。支票是法定的指定式證券,日內瓦《統一支票法》規定:“向特定人付款的支票,不論其有無指定文句,都可依背書而轉讓”。發票人也可以特別記明“禁止背書”,而使支票失去法定指定式證券性質。記名式或指定式支票的背書,關於背書的要件、方式、效力與匯票背書基本相同。無記名支票也可作成背書,背書人也要負擔保付款的責任,但該支票並不能因此而成為記名式支票。支票票據背書有如下特點:(1)支票沒有承兌制度,背書人不負擔保承兌責任;(2)背書可以對發票人與其他票據關係人為之,但付款人不得為背書,付款人所為的背書無效;(3)因為支票的流通期短,不承認設質背書;(4)背書人不得記載預備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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