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義務

票據義務是票據債務人應負的責任。所謂票據債務人,就是在票據上籤章,按照票據法的規定和在票據上的記載,承擔票據責任的人。票據在其自出票、轉讓以至付款的整個流通過程中,形成了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 (付款人) 和保證人等多層次的債務關係。按照在票據關係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債務人可分為主債務人和次債務人。主債務人直接承擔票據付款的責任。例如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請求權的對象。支票沒有主債務人,這是由它較匯票、本票有不同的處理程式所決定的。次債務人本身對票據的付款不負主要的責任,主要是負有票據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如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本票的背書人、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等,通常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對象,需待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的時候,才承擔清償票款之責。在次債務人清償票款後,自己解除了票據責任,同時又可向其前手進行再追索,直至票據上的債權債務關係的消滅。

承擔票據義務
實務中,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四種情況:
一是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三是支票付款人在與出票人有資金關係時承擔付款義務。
四是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的付款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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