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頒布
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條例
農林水利
公告第74號
遼寧省撫順市人大常委會
2012-3-30
法規內容
《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條例》已由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於2012年2月21日通過,並經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12年3月30日批准,現予公布。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3月30日
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條例
(2012年2月21日撫順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0日遼寧省
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流轉原則、範圍及期限
第三章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四章流轉程式
第五章流轉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鼓勵和規範森林資源流轉行為,最佳化森林資源配置,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促進森林資源集約化經營,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森林資源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的前提下,森林、林木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將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的轉移其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為流出方,接受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為流入方。
第三條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採取轉包、轉讓、互換、出租、入股、抵押和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進行流轉。
第四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守本條例。
依法徵收、徵用、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權或者承包經營權轉移的,不適用本條例。
國有森林資源流轉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資源流轉管理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森林資源流轉服務場所,建立森林資源流轉信息庫,發布森林資源流轉供求信息,為森林資源流轉活動提供指導服務。
第二章流轉原則、範圍及期限
第七條森林資源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平等、有償;
(二)不得改變林地所有權性質和用途;
(三)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四)有利於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
第八條森林、林木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森林、林木、林地、林產品等折股,依法組建林業專業合作社。
第九條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林業專業合作社、私營林場等林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入股、抵押等合作經營條件,吸引外部資金、技術、人才,興辦種植養殖業、加工製造業、旅遊服務業等產業,促進林業經濟發展。
第十條已經抵押的森林資源,經抵押權人同意,可以再流轉;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不得再流轉,但流入方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第十一條森林資源流轉包括商品林和公益林的流轉。但國家級一級保護公益林不得流轉。
公益林流轉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和林地用途。
森林資源流轉不包括林地內野生動物、礦藏物、埋藏物等。
第十二條下列森林資源不得流轉:
(一)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二)未取得林權證或者所有權證明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被依法查封、凍結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四)法律、法規禁止流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第十三條 家庭承包和以其它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的剩餘期限。林地承包經營權再次流轉的,不得超過上一次流轉契約約定期限的剩餘期限。
第三章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十四條流出方依法享有自主決定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流轉對象和流轉方式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流出方流轉。
流出方依照契約約定獲得的流轉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十五條流出方應當確保流轉的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真實、準確,並依照契約約定向流入方轉移林權。
流出方欠交集體經濟組織承包費的,補交承包費後方可流轉。
第十六條流入方享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約定,自主開展林業生產經營活動,並獲得相應收益的權利。
第十七條公益林流轉後,公益林生態效益補償金應由流入方領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流入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資源,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植樹造林、防火、防治病蟲害、保護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等義務。
第四章流轉程式
第十九條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其統一經營的林木的,應當將流轉方式、流轉對象、擬定價款、相關條件等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提前公示,並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採取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村民小組流轉其統一經營的林木的,應當在村民小組範圍內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後,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
第二十條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和再流轉依法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採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和再流轉依法承包取得的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採取非轉讓方式流轉和再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第二十一條自留山、自留地的林木、房前屋後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進行流轉的,由流出方自主決定。
農民自留山林地使用權的流轉按照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規定辦理,但流轉後其林地不再適用自留山的管理規定。
第二十二條流轉共有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徵得共有權利人同意。
第五章流轉管理
第二十三條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當事人應當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書面契約。涉及多個流出方的,流入方應當分別與各流出方簽訂流轉契約。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契約示範文本,契約內容包括:
(一)流轉當事人名稱、單位、住所;
(二)居民身份證明、法人代碼證號;
(三)森林資源座落位置、林班、小班、四至界線、面積、森林類別、林種、樹種、林齡、蓄積量;
(四)林權證號;
(五)流轉期限、起止日期;
(六)流轉價款和支付方式;
(七)林木採伐、更新造林、護林防火、病蟲害防治責任和風險的承擔;
(八)林地被徵收、徵用或者占用後補償費的分配方式;
(九)違約責任;
(十)爭議解決辦法;
(十一)契約簽訂日期;
(十二)其它約定事項。
第二十四條森林資源流轉契約簽訂後,改變森林、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雙方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林權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請登記的森林資源權屬證明;
(四)森林資源流轉契約及位置實測圖;
(五)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或者備案檔案;
(六)相關部門批准檔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檔案。
村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其統一經營的林木的,應當同時提交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表決意見書面材料。
第二十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林權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森林資源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期為30日。
公告期內林權無異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同意的核發林權證。公告期內林權有異議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0日內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林權證,並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異議不成立的,林權登記發證機關予以核發林權證,並將調查核實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
第二十七條林權權利人以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的,應當持下列資料到林地所在地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擔保登記:
(一)林權權利人身份證明;
(二)森林資源權屬證明;
(三)抵押、擔保契約;
(四)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
(五)共有權利人同意的公證文書。
第二十八條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其統一經營管理的林木時,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村民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要求進行資產評估的,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二十九條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技術規程和辦法進行評估,出具評估報告書,並對評估報告書的真實性負責。
森林資源資產評估報告書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之內有效。
第三十條森林資源流轉發生爭議或者糾紛,由當事人依法協商解決。
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
當事人不願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契約的約定向相關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流轉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或者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其流轉行為無效,林權登記機關不予辦理林權登記,由當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森林資源資產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造成流轉當事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引起林權糾紛等嚴重後果的,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林業站工作人員在森林資源流轉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業經撫順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撫順市地處遼寧東部山區,是全省重要的用材林和水源涵養林基地,林業對全市乃至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比較大。目前,隨著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廣大林農通過改革獲得了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有力地促進了造林、營林、發展林地經濟的積極性,也有力地促進了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的可持續發展。同時,林農要求進一步擴大自主經營權、實現林業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資源的有效配置的願望越來越強烈,森林資源流轉的數量逐年增加,森林資源流轉促進了森林資源增長、農民增收和生態環境改善。但是,森林資源流轉中也出現了程式不規範、林權變更登記不及時等問題,引發了許多利益糾紛、權屬爭議和其他社會矛盾,損害了森林資源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的發展。因此,為了鞏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果,最佳化林業資源配置,保障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森林資源安全與林區和諧穩定,實現森林資源健康有序流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需要說明的問題
1關於規範與鼓勵並重問題。森林資源依法有序流轉,有利於維護廣大林農的根本利益,有利於推進森林資源經營向資產、資本經營轉變,有利於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安全。因此,《條例》本著規範與鼓勵並重的原則,在對森林資源流轉行為全面規範的同時,明確規定林權權利人可以森林、林木、林地、林產品等折股,依法組建林業專業合作社。鼓勵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林業專業合作社、私營林場等林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以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入股、抵押等合作經營條件,吸引外部資金、技術、人才,興辦種植養殖業、加工製造業、旅遊服務業等產業,促進林業經濟發展。要求市、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提供森林資源流轉服務場所,建立森林資源流轉信息庫,發布森林資源流轉供求信息,為森林資源流轉活動提供指導服務。
2關於公益林保護問題。對公益林的保護是事關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持生態平衡,特別是水源涵養的關鍵性問題。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公益林的保護,保障其對我省生態環境、水源涵養功能的充分發揮,《條例》規定國家級一級保護公益林不得流轉。同時規定公益林流轉不得改變公益林性質和林地用途。規定森林資源流轉的流入方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和林地資源,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植樹造林、防火、防治病蟲害、保護野生動植物和古樹名木等義務。
3關於森林資源流轉程式問題。規範的流轉程式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流轉各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森林資源流轉在法治的軌道上有序開展。因此,《條例》明確了流轉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流轉契約的必備內容。對集體經濟組織流轉其統一經營的林木的流轉程式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規定採取轉讓方式流轉和再流轉依法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採取轉包、轉讓、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和再流轉依法承包取得的森林、林木所有權、使用權和採取非轉讓方式流轉和再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報村集體經濟組織備案。
4關於森林資源流轉後林權變更登記問題。森林資源流轉後及時進行林權變更登記可以有效地保障流入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減少因流轉產生的權屬糾紛。因此,《條例》規定森林資源流轉契約簽訂後,改變森林、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雙方應當向林地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權變更登記。同時明確了辦理林權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告期限、異議處理程式、抵押擔保登記事宜等內容。
審查情況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2年3月23日召開會議,對撫順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撫順市地處遼寧東部山區,是全省重要的用材林和水源涵養林基地。近年來,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廣大林農通過改革獲得了森林、林木所有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有力地促進了造林、營林、發展林地經濟的積極性,促進了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的可持續發展。然而,隨著森林資源流轉數量的逐年增加,撫順市森林資源流轉過程中出現了諸多問題,引發了許多利益糾紛、權屬爭議和其他社會矛盾,損害了森林資源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影響了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撫順市為了鼓勵和規範森林資源流轉行為,最佳化森林資源配置,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森林資源集約化經營,實現林業可持續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撫順市實際,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上位法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