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房產抵押管理暫行辦法

《撫順市房產抵押管理暫行辦法》是1998年9月16日發布生效的地方法規,文號是撫政發〔1998〕43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房產抵押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地區:撫順市
來源,主要內容,

來源

撫順市房產抵押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6日撫政發〔1998〕43號)

主要內容

第一條為加強房產抵押管理,保障抵押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產拍賣所得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房產抵押。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產抵押的管理。
第五條房產抵押必須遵循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設定的房產抵押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第六條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第七條下列房產不得設立抵押: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產;
(三)權屬有爭議的;
(四)確定為拆遷的;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或監管的;
(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不宜抵押的。
第八條房產抵押必須簽訂書面契約,並辦理抵押登記。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產抵押,須經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後,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產抵押,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後,交到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抵押契約自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設定房產抵押須持下列證件及手續進行抵押登記:
(一)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抵押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抵押人的身份證明及法人資格證明;
(四)抵押登記申請書;
(五)抵押契約;
(六)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提供的其他證件。
第十條房產抵押獲準登記時,抵押人應將房屋所有權證書交由登記部門留存。由登記部門簽發房屋他項權證,交由抵押權人收執。
第十一條登記部門的登記資料,應當允許查閱抄錄或者複印。
第十二條抵押物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委託抵押登記的管理部門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三條共有房屋抵押時除出具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權保持證外,還須出具共有人書面協定。
第十四條抵押人用已出租的房屋抵押時,要事先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契約或契約繼續生效。抵押人因不能清償債務,抵押房產被處分或拍賣時,原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租賃期限未滿的,承租人有權繼續按原租賃契約或契約承租。
第十五條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抵押房產拆建、改建、更換租戶、轉讓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處分。
抵押權人不得使用抵押房產,或者以抵押房產與第三者簽訂其他契約或契約。
第十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是法人的,若發生合併、分立、更名等變更的,應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從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抵押人為自然人的,在抵押期間發生死亡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自取得繼承或遺贈有效證件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變更登記。
變更後的抵押當事人應享有和承擔原抵押當事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七條抵押期滿,抵押人能夠清償債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清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註銷登記。
第十八條已設定抵押的房產,其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產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抵押的房產所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在依法拍賣該房產後,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後,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第十九條同一處房產設定若干個抵押權的,其抵押價值之和,不得超過該房產的總值。清償順序按抵押物登記先後而定,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第二十條抵押人隱瞞抵押的房產存在共有關係、權屬有爭議、已被查封、扣押或已作抵押等情況,抵押人應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房產抵押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關於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城市房地產和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登記的通知》(撫政發〔1996〕40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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