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土地儲備辦法

《撫順市土地儲備辦法》在2007.04.30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土地儲備辦法
  • 頒布時間:2007年04月30日
  • 實施時間:2007年06月01日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撫順市土地儲備辦法》業經2007年4月12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二00七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巨觀調控能力,促進土地資源的最佳化配置,保障土地儲備依法有序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政府依據法定程式,為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供地計畫,對通過收回、收購、置換和徵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進行前期開發整理,並予以儲備,以供應和調控城市各類建設用地需求的行為。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土地儲備工作。
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工作。
第五條 實施土地儲備,對被拆遷人的土地、房屋補償安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六條 土地儲備工作應當遵循統一、有序、合理、效益的原則。
第七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發展改革、規劃、房產等部門根據年度開發及建設計畫編制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報市政府批准。
土地儲備年度計畫由市土地儲備機構在本年度內予以實施。
第八條 經市政府依法無償收回的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直接儲備:
(一)城市空閒地;
(二)依法沒收的國有土地;
(三)依法收回的閒置國有土地;
(四)經批准報廢的公路、鐵路、礦場和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五)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期滿未申請續用,或者申請續用未獲批准的土地;
(六)依法可無償收回的其它國有土地。
第九條 下列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收購儲備: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
(二)為實施城市規划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
(三)在企業改制、遷移中可置換的土地;
(四)徵收集體土地導致撤村、撤組後剩餘的經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批准為國有的土地。
第十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申請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檔案;
(二)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臨時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檔案;
(四)拆遷計畫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或者財政部門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六)拆遷範圍圖;
(七)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報告;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對符合條件的,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核心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發布拆遷公告。
市土地儲備機構憑房屋拆遷許可證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第十一條 實施土地儲備,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協定書》,並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申請書;
(二)法人資格證明;
(三)企業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戶口薄;
(四)《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以有償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契約》及出讓金、年租金繳納證明;
(五)房屋所有權合法憑證原件;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資料。
第十二條 土地儲備實行項目預決算管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土地儲備年度計畫,於每年的第三季度編制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資金收支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按照規定於每年年底向財政部門報送土地儲備資金收支決算。
實行協定收購土地的成本,由市土地儲備機構核算,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審定,財政部門應當在該地塊成交價款入庫後30日內返還。
土地儲備成本包括拆遷補償費用、貸款本息和土地整理費用等。
第十三條 儲備的土地可以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請貸款,作為土地儲備資金,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建立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土地使用權抵押按規劃用途設定。
第十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儲備的土地實施監督管理,根據市場的需求,適時上市出讓土地。
第十五條 納入儲備年度計畫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不得新建、擴建和改建房屋。
第十六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5月21日發布實施的《撫順市土地儲備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8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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