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在2013.04.28由撫順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程式規定
  • 頒布單位:撫順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4.28
  • 實施時間:2013.06.0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立項,第三章 起草,第四章 審查,第五章 決定和公布,第六章 備案和解釋,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地方性法規(以下簡稱法規)草案和規章制定程式,提高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國務院《規章制定程式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法規草案,是指市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擬定、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規範性檔案草案。
本規定所稱規章,是指市政府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並以市政府令形式發布的規範性檔案。
第三條 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應當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確定的立法原則,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其他上位法的規定。
第四條 下列事項可以擬定法規草案: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省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國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本省也未制定法規,根據本市具體情況需要制定法規的事項;
(三)屬於本市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法規的事項。
下列事項可以制定規章: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省、市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於本市具體行政管理的事項。
第五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是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工作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法規草案和規章的立項審核;
(二)擬定年度立法計畫,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負責規範政府共同行為方面的法規草案和規章的起草;
(四)督促、指導各相關部門開展立法工作;
(五)協調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過程中的爭議;
(六)審查法規草案和規章,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七)負責其他與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有關的事項。
第六條 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所需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立項

第七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於每年10月底前向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徵集下一年度需要市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立法項目,並向社會發布徵集下一年度需要市政府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立法建議公告。
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區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公共管理職能的組織應當根據本單位工作情況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立項申請。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立法建議。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及時將收集到的立法建議按建議內容交由相關部門研究,相關部門決定採納的,應當向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立請。
第八條 立項申請材料包括以下內容:
(一)立項說明;
(二)起草法規草案和規章的組織及工作進度安排;
(三)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法規草案和規章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的時間;
(四)與立項相關的參考資料。立項說明應當對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必要性、可行性、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和擬確定的主要制度、立法依據等作出說明。立項申請應當經申請單位集體討論決定,以正式檔案形式報送。
第九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對申請的立項進行匯總、研究,擬定市政府年度立法計畫。
年度立法計畫經各分管市長審定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法規草案計畫在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前還應當與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充分協商。年度立法計畫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由市政府發布。法規草案計畫,由市政府辦公廳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擬定年度立法計畫時,按照正式項目、調研項目予以分類,並明確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名稱、起草單位;正式項目還應當確定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送審稿的時間。
正式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按確定的時間完成報送工作。
調研項目的相關單位應當加強調研論證,按時向市政府法制部門報送相應的調研論證報告。
第十一條 年度立法計畫在執行中,經市政府批准,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調整。
擬增加的立法項目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的規定提出立項申請。
市政府按照規定程式對年度立法計畫進行調整的,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通過市政府法制部門網站予以公布。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條 法規草案和規章可以由一個或者幾個單位具體負責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應當成立不少於三名成員的起草小組,可以邀請有關組織、專家參加起草工作,也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專家起草。
第十三條 起草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上位法和本規定;
(二)與其他同位階法規、規章相協調、銜接;
(三)原則上不照抄上位法的規定,注重對上位法進行細化和具體化;
(四)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能夠切實解決問題,不迴避主要問題和矛盾。
第十四條 法規草案和規章以條文形式表述,每條可分為款、項、目。內容簡單的法規草案和規章一般不分章、節。
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內在邏輯嚴密、條理清晰、文字簡明、用詞準確、規範。
第十五條 起草法規草案和規章,應當深入調查研究,總結實踐經驗,廣泛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徵求意見可以採取走訪、書面徵求、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
第十六條 法規草案和規章形成書面稿後,起草單位應當採取會議形式徵求意見並如實記錄與會人員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十七條 法規草案和規章涉及專業技術問題的,起草單位應當召開論證會,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規草案設定行政許可的;
(二)法規草案設定對財產採取強制措施,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對法規草案和規章的內容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會的其他情形。
聽證會公開舉行,起草單位應當按規定在舉行聽證會前公布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以及與會代表的產生辦法。
第十九條 起草單位書面徵求有關單位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書面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回復。起草單位在報送送審稿時應當書面說明回復情況。
第二十條 法規草案和規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門的職責或者與其他部門關係緊密的,起草單位應當充分徵求其他部門的意見。起草單位與其他部門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充分協商;經過充分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起草單位應當在報送送審稿時說明情況。
第二十一條 送審稿應當經起草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審核、起草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並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後方可上報。幾個單位共同起草的,應當由幾個單位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
第二十二條 起草單位應當將送審稿以正式檔案形式,連同下列材料,報送市政府法制部門審查:
(一)立法依據對照表一式5份;
(二)起草說明;
(三)徵求意見會議記錄和收集的其他意見材料;
(四)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參考資料。
起草說明應當對擬定法規草案和制定規章的必要性、立法依據、規定的主要措施、有關方面的意見和意見處理情況以及協調情況等作出說明。
上述材料第(一)、(二)、(四)項同時報送電子文本。
第二十三條 報送審查的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要求的,市政府法制部門可以要求起草單位在15日內補充相關材料。未按要求補充的,市政府法制部門可以將送審稿退回起草單位。
第二十四條 起草單位不能按年度立法計畫要求完成起草任務的,應當寫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後報市政府決定。

第四章 審查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對送審稿進行審查:
(一)是否符合上位法和本規定;
(二)是否與其他同位階的法規、規章協調、銜接;
(三)是否符合立法技術要求;
(四)是否具備實施的環境和條件;
(五)是否正確處理有關部門、組織和公民對送審稿主要問題的意見;
(六)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第二十六條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門可以要求起草單位修改或者重新起草,也可以暫緩審查:
(一)違反本規定要求的;
(二)制定條件不成熟的;
(三)不符合立法技術的基本要求,需要作較大修改的;
(四)對送審稿規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較大爭議,起草單位未作必要的協調、論證的。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就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問題,深入實地調查研究,聽取有關部門、組織和公民的意見。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將送審稿在撫順市政府網站公布,徵求公眾意見;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和對社會產生重大影響的,還應當在《撫順日報》公布,徵求公眾意見。
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二十九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將送審稿傳送有關部門徵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將反饋意見加蓋公章後按時反饋市政府法制部門。
第三十條 起草單位在起草過程中應當舉行聽證會而未舉行的,或者在審查階段發現新問題需要舉行聽證會的,市政府法制部門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八條舉行聽證會。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對送審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體制、許可權分工等問題有不同意見的,市政府法制部門按照合法和適當的原則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應當將主要問題、有關部門的意見和市政府法制部門的處理意見上報市政府協調、決定。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法制部門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會同起草單位對送審稿進行修改,形成法規、規章草案和對草案的說明,報分管市長審定同意後,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對草案的說明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立法的依據和必要性;
(二)起草和審核的簡要過程;
(三)擬解決的主要問題和確定的重要措施;
(四)重大爭議問題的協調情況;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章 決定和公布

第三十三條 法規、規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特別重要的法規、規章草案,經市長決定,可提請市政府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審議法規、規章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作說明,也可以由起草單位作說明。
與法規、規章草案內容有關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三十四條 法規、規章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原則通過後,由市政府法制部門會同起草單位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
法規草案以市政府議案形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規章報請市長簽署,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市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代市政府作說明,也可以由市政府指定的有關負責人作說明。
第三十五條 規章簽署公布後,應當在《撫順市人民政府公報》和《撫順日報》上刊登。
《撫順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六條 規章施行的具體時間應當在規章中列明,規章公布與施行的時間間隔不少於30日,但涉及國家安全以及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實施的除外。

第六章 備案和解釋

第三十七條 規章自簽署公布之日起30日內,由市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分別向國務院、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遼寧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八條 規章由市政府負責解釋。
規章的解釋由市政府法制部門參照規章審查程式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公布。
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1日市政府發布的《撫順市人民政府規章制定程式規定》(撫順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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