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言實施放火擾亂公共秩序

揚言實施放火擾亂公共秩序

揚言實施放火擾亂公共秩序是指揚言實施放火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縱橫法律網治安管理解讀專題提供專業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知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揚言實施放火擾亂公共秩序
  • 外文名:無
  • 是指:揚言實施放火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 內容:以口頭方式,楊言實施防火
裁量標準,處罰依據,相關行為,

裁量標準

1、較輕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以口頭方式,楊言實施防火,影響範圍較小的;
(2)行為發生後,能夠及時認識錯誤,並加以改正的;
罰款基準:單處500元以下罰款
2、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揚言實施放火擾亂公共秩序的。
罰款基準: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 對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相關行為

散布恐怖信息的行為是指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本類行為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的均可成為本類行為的主體。本類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放火”是指故意縱火焚燒公私財物,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揚言實施”是指以公開表達的方式使人相信其將實施上述行為。構成本類行為並非沒有程度的要求,除了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之外,客觀上還要求該行為達到了擾亂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的程度。本類行為在主觀上是故意,至於行為的動機則各種各樣,如有的人是因為個人的某些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實施,有的是出於對他人的仇視而實施等。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