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鄭州市有關部門欲對市民王好榮的房屋進行強拆,王好榮81歲的母親現場自焚。隨後,警方指王好榮和妻子擾亂公共秩序,予以行政拘留。
3日下午,鄭州市組織約300多人的強拆隊伍,來到其位於嵩山路與二環路交叉口東北角的房屋,欲實施強拆。據附近商戶稱,屋主王好榮一手拿汽油壺,一手拿喇叭站在房頂,見人群逼近,就從頭往下澆了汽油。在場的熟人喊話讓他別拚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3鄭州八旬老太強拆現場自焚事件
- 類別:社會事件
- 時間:2011年11月3日
- 地點:河南省鄭州市
簡介,由來,回應,
簡介
“我手裡根本就沒拿打火機”王好榮稱,他只是想逼退拆遷隊。他認為只有自焚,才會得到重視。王好榮的妻子周來勤當時也往自己身上倒了汽油。她突然聽到婆婆住的屋子裡傳來“轟”的一聲,濃煙滾滾。據商戶回憶,王好榮見母親房間起火,趕忙從房頂跳下,和妻子一起撲過去,被眾人拽住。“強拆的人見出事了,大部分都散了,執法局的人把我們一家在場的都抓走了”王好榮說。
王家在場的人被帶到大學路派出所,其中包括王好榮夫婦、女兒王妞、大兒子王永夫婦及其兩歲的兒子。當晚11時多,兩歲的幼兒和母親一起被釋放,王永和妹妹王妞一直到5日上午才離開派出所。
9日,五里堡辦事處一名官員證實,81歲的王劉氏於11月3日死於拆遷現場。
同日下午,在鄭州市人民來訪接待中心,包括政府、公安、規劃、城管、消防等部門的負責人接待了上訪的王妞等人。城管部門現場答覆道,王好榮家的房屋屬於違章建築。警方則稱,王好榮夫婦因擾亂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10日,相關法律文書已寄往王好榮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縣。
14日,王妞接到親友電話,獲悉父母被拘留的事由為“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王好榮否認曾為自焚專門購置汽油,稱家裡共有三壺大約6升汽油都儲存在母親房內,系用於三輪機車和發電機。當日上午,53歲的王好榮走出鄭州市二七區拘留所。
目前二七區已成立專門小組處理此事。
由來
18年前租地建房被定違建
事件發生後,王好榮所建的6間共588平方米的房屋,被拉上彩條布和警戒線。 據王好榮稱,他蓋房所在的地塊,一開始沒被認定為五里堡辦事處王立寨村的土地。1993年,他在該處蓋房時,先向鄭州鐵路公安處拘留所租地。“換了幾任所長,都一直租著”至2001年,毗鄰的王立寨村2組村民認為該地塊部分為該組所有,王好榮又向該小組支付租金。
據王好榮與鄭州鐵路公安處拘留所簽訂於2010年1月10日的《租賃協定》顯示,拘留所出租約200平方米的地皮給王好榮使用,一年租金為6600元,至2010年12月31日止。2007年1月1日,王好榮與王立寨村2組的《協定書》則規定,該組出租約500平方米的地皮給王使用,至2012年1月1日止,租金每月700元。
2010年9月,鄭州市啟動黃河路隧道下穿工程,王好榮所租的地皮及其上房屋,都被劃入拆遷範圍。此後,王家受到多次動遷,並收到多份《行政處罰決定書》。2011年9月13日的決定書稱,王好榮占用王立寨集體土地,擅自建6間磚混結構建築物,建築面積566平方米,要求其在3日內拆除。
“蓋了十幾年都不說違章,還收租金,到拆遷就違章了?”王好榮表示質疑,並稱該房在2005年被王立寨村2組辦理了建築許可證,在形式上,作為1994年一份建築許可證的補充部分存在。他要求到檔案館調出此份證明,被拒絕。但事實上,該許可證的領證人邢某早已亡故。
過期問題無權處罰
黃河路隧道下穿工程,是2010年度鄭州市重點工程之一。一份補償協定顯示,該工程拆遷依據的,是鄭州市城建拆遷管理辦的“鄭拆許字(2010)第011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對象為集體土地房屋。
房屋土地尚未被國家徵收,是王好榮指稱拆遷非法的原因之一。事實上,雖然政府判定其房屋屬於違法建築,但在協商過程中,曾給王490元一平方米的價格,再加上其他補償,總計32.9萬元補償款,要求王好榮拆遷。王要求籤訂正式協定並公證。“我家10口人沒地方去,政府也得安置下”但他得到的回應是,他不是王立寨村人,無法享受本村農民的拆遷補償標準。
北京律師朱孝頂了解此案細節後認為,王好榮與拘留所及王立寨村的租地協定,持續多年,合法有效。而且,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政府兩年內沒發現王好榮所謂的“違章建築”問題,就無權再行處罰。現在以“違章建築”為由強拆,於法無據。
回應
17日,鄭州市二七區委宣傳部發布情況說明:11月3日下午,鄭州市嵩山路與二環支路交叉口東北角一建築內發生一起火災,當時拆遷人員並未在場,更未實施拆遷。為儘快查明王劉氏的死亡原因,公安機關多次做王好榮工作,希望對王劉氏進行屍檢,但直到目前,王好榮仍然堅決不同意屍檢。
經查,11月3日下午2點23分,二七區五里堡街道王立砦社區轄區,嵩山路與二環支路交叉口東北角一建築內發生一起火災。市消防支隊接火警後,安排中原區消防大隊出動兩部消防車和16名官兵趕到現場滅火,於下午2點35分撲滅火患,並於下午2點43分在火災事故現場發現一具屍體。
災發生時,二七區拆遷人員正按照計畫,集中在距離火災現場近1公里以外的西站路中建四公司院內召開動遷會,研究如何做好王好榮違法建築的動遷工作。當日下午3點15分左右,在會議還在進行時,參會人員接到政府辦通知,才得知王好榮的違法建築發生火災,1人死亡。
得知火災事故的訊息後,二七區相關單位及參加動遷會的參會人員立即趕赴現場,於下午3點30分左右到達事故現場(當時火患已經被消防官兵撲滅近1個小時)。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後,立即協助公安、消防部門開展現場秩序維護、調查取證、處理善後等工作,之後得知死者為王劉氏。
經查實,火災發生時,拆遷人員並未在場,更未實施拆遷。為配合公安部門工作,保留現場原貌,二七區至今仍沒有拆除該違法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