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議案權

提出議案權,是指根據《憲法》的規定,國務院有權向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國務院為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對不屬於其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範圍的事項應以提出議案的形式,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以便執行。

國務院為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對不屬於其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範圍的事項應以提出議案的形式,由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以便執行。案須經過議案的提出、初步審議、正式辯論、修正、表決、通過和公布等過程。議案一般由享有提案權的機關或個人提出,所提內容必須是屬於議事機關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在西方國家,內閣或議員提出議案後,由議長安排和掌握議程。凡不符合議程的發言,議長有權制止,違反議程的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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