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為了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從嚴管理監督幹部隊伍制度體系,把擔當作為情況作為考察識別領導幹部的重要標尺,著力解決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庸懶散躺、推拖繞躲等問題,倒逼幹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鮮明用人導向,建設政治堅定、能力過硬、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結合內蒙古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2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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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
(2022年12月19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准 2022年12月23日中共內蒙古自治區委員會辦公廳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從嚴管理監督幹部隊伍制度體系,把擔當作為情況作為考察識別領導幹部的重要標尺,著力解決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以及庸懶散躺、推拖繞躲等問題,倒逼幹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推動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鮮明用人導向,建設政治堅定、能力過硬、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列入公務員法管理的其他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幹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三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能下問題。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分類施策,嚴格執行問責、黨紀政務處分、組織處理、辭職、職務任期、退休等有關制度規定,暢通幹部下的渠道。
本細則主要規範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領導職務所作的組織調整。
第四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落實“三個區分開來”重要要求,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先行先試等工作中的失誤。
第二章 主要情形
第五條 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第六條 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及時予以調整:
(一)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在不折不扣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以及落實自治區黨委工作要求上存在明顯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出現偏差,踐行“三個務必”、“六個必須堅持”不到位,在涉及黨的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等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態度曖昧,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樹得不牢,不能完整準確貫徹黨的民族理論和民族政策,落實“三個離不開”、“五個認同”、“四個與共”以及民族地區好乾部“四個特別”要求不到位,在民族工作中缺位、錯位、不擔當不作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擔當意識和鬥爭精神不強,為官不為,不敢負責、不願做事,不敢直面矛盾、不願動真碰硬,平常時候看不出來,重大鬥爭中站不出來、豁不出去,在事關黨和國家利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等關鍵時刻臨陣退縮,在急難險重任務、重大風險考驗等危難關頭消極逃避或者應對處置不力的;
(五)政績觀存在偏差,不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能準確把握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在服務和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自治區高質量發展上不擔當不作為,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亂作為的;
(六)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自行其是,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組織作出的決定,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等非組織活動,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破壞所在地方、單位政治生態的;
(七)組織觀念淡薄,不嚴格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幹部人事檔案管理、領導幹部出國(境)管理、在企業和社會組織兼職(任職)等制度,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組織的分配、調動、調整、交流、迴避等決定,向組織討價還價的;
(八)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精神狀態差,不思進取、安於現狀,裝樣子、混日子、得過且過,缺乏交卷意識、報賬意識、成果意識,對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對民眾急難愁盼問題不上心、不盡力,貽誤事業發展或者造成較大損失的;
(九)領導能力不足,業務素質不高,鬥爭本領不強,缺乏推動高質量發展本領、服務民眾本領、防範化解風險本領和防風險、迎挑戰、抗打壓能力,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目標任務,重大戰略、重要改革、重點工作推進不力,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十)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執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制度規定不到位,個人違規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以及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的;
(十一)作風不嚴不實,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精神和自治區實施辦法不嚴格,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特別是“三多三少三慢”問題突出、整治不力,所在地區、單位幹部民眾反響較為強烈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二)品行不端,行為失范,缺乏誠信,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三)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按照“裸官”管理、禁業要求等有關規定,需要進行組織調整的;
(十四)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以及民主測評優秀和稱職得票率達不到三分之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五)黨委(黨組)書記抓基層黨建工作述職評議考核綜合評價等次為差,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認可度明顯偏低,以及在其他民主評議中評議結果或者等次排名連續靠後,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六)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在選人用人工作中跑風漏氣、說情干預、任人唯親、突擊提拔、違規用人、用人失察失誤,領導幹部跑官要官、拉票賄選,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七)在巡視巡察、審計、考核、督查以及集中整治、專項治理等反饋問題整改中,組織領導不力、屢改屢犯,敷衍應付、虛假整改,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八)因違規違紀受到問責、黨紀政務等輕處分處理,經認定確屬不適宜擔任現職的;
(十九)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
(二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三章 識別方式方法
第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幹部的日常了解,把功夫下在平時,經常性、近距離、有原則地廣泛接觸幹部,全方位、多角度了解掌握幹部的德才表現、擔當作為情況和民眾口碑等,及時準確發現和識別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
第八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注重在重大任務、重大鬥爭一線考察識別幹部,深入了解幹部在重要專項工作、急難險重任務、重大突發事件中的政治表現、工作態度、領導能力、擔當精神、作用發揮、實際成效等情況,堅持用事實說話、以事察人,辨別幹部高下、區分幹部優劣。
第九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年度考核有關規定,深入了解幹部的政治表現、能力水平、擔當精神、工作實績、作風狀態、民眾口碑等,對幹部在同一領導班子或者同層級領導幹部中存在考核結果排名連續靠後、不稱職和基本稱職得票率較高等異常情況的,通過適當方式作進一步核實,識別認定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領導班子集中換屆時,對幹部任期內總體表現進行全方位考察,注重考察幹部的綜合表現、擔當作為、民眾口碑、素質特點、個人檔案、廉潔自律等情況,識別認定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
第十一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注重聽取幹部所在地區單位黨委(黨組)對其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等情況的意見建議,注意了解民眾評價,識別認定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
第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注重聽取有關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責中對幹部履職盡責、擔當作為等情況的意見建議,用好紀檢監察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民眾監督、輿論監督等各類監督成果,注重收集考核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方面信息資源,定期匯總分析,動態了解掌握幹部現實表現。
紀檢監察、巡視巡察、政法、審計、統計、信訪、網信、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鄉村振興等職能部門在執紀執法、日常管理監督工作中,發現幹部存在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的,應當及時向黨委(黨組)報告或者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建議。
第十三條 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之間應當相互提醒、相互監督,發現“一把手”存在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的,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發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存在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的,應當及時如實向黨組織反映,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上級黨組織或者組織(人事)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研究人和研究事結合起來,加強對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的綜合分析研判,全面、歷史、辯證地看待幹部,準確識別認定幹部的現實表現和擔當作為等情況,對存在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的,及時予以提醒、談話、函詢、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誡勉,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及時啟動調整程式。
第四章 調整程式
第十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履行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組織調整的有關職責。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按照核實認定、提出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式等步驟進行,嚴格程式、規範操作,不得變通、減少、倒置。
第十六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綜合分析各方面情況、深入研判基礎上,對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進行核實。核實工作應當具有針對性,把握好具體情形,掌握好標準尺度,做到有據可依、合規合理,作出客觀評價和準確認定。
第十七條 組織(人事)部門根據核實、分析研判結果或者執紀執法等機關認定的結果,以及領導幹部的一貫表現、認錯悔錯改錯等情況,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工作需要等,經集體研究後審慎穩妥提出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建議,按程式報黨委(黨組)。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安排去向等內容。
第十八條 黨委(黨組)對組織(人事)部門報送的調整建議,應當召開會議集體研究決定。作出調整決定前,可以聽取擬調整幹部所在地區單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上級分管領導、紀檢監察機關等有關方面意見。涉及幹部雙重管理的,主管方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徵求協管方意見。
第十九條 對決定調整的幹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應當與其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引導其正確對待組織決定,自覺服從組織安排。
第二十條 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談話,一般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對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談話,一般由上一級黨委(黨組)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以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二)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其他成員的談話,一般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也可以委託本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三)對單位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談話,一般由本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四)對單位其他人員的談話,由本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作為談話人。
第二十一條 對調整的幹部,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式。一般在1個月內辦理調整幹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手續。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章程和規定的程式進行。
第二十二條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提出申訴。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
第五章 調整方式
第二十三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符合提前退休條件的可以辦理提前退休。
第二十四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準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區分問題性質、主客觀原因、情節輕重、影響程度等,結合幹部一貫表現、認識態度、改正情況等實事求是認定,公平公正作出調整。對問題性質和情節等相近幹部的調整安排應當保持基本平衡,防止差異過大。
對政治表現、理想信念、政績觀、擔當作為、工作作風、道德品行等方面存在問題的幹部,在調整上應當體現懲戒性;對非個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幹部,應當從事業需要和關心愛護幹部出發,予以妥善安排。
第二十五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原則上在職數範圍內安排。暫時超職數的,應當報經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機構編制部門同意,並明確消化時限,一般應在1年內消化。
第六章 後續管理
第二十六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認真做好乾部“下”的後半篇文章,發揮好教育、促進、鞭策作用,防止“一下了之”、“放而不管”。
第二十七條 對被調整的幹部,應當給予關心幫助,及時跟蹤了解其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況,通過談心談話等方式幫助其打消顧慮、放下包袱、汲取教訓、改進提高。
第二十八條 對被調整的幹部,應當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培訓工作,幫助其彌補知識弱項、能力短板、經驗盲區,提升能力水平。
第二十九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被調整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根據幹部個人情況,按照規定合理安排工作,並在理論學習、崗位適應、履職盡責、廉政建設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第三十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被調整幹部的考核考察和分析評估,重點了解幹部被調整後的思想狀況、現實表現、工作業績和民眾反映等。根據工作需要,對認真汲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進一步使用、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考核考察發現存在問題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第七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一條 黨委(黨組)應當健全和落實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扛起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應當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帶頭髮揚鬥爭精神,堅持原則、敢於負責,確保推進幹部能上能下責任落實。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結合日常幹部選拔任用、管理監督、領導班子換屆等工作,履行好具體工作責任,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常態化。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本細則規定履職盡責,注意發現、及時報告工作中掌握的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情況,認真負責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二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按照“誰辦理、誰紀實”的原則,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調整原因、調整依據、調整程式、安排方式和後續管理等情況進行紀實,並於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級組織部門報備上年度相關情況。
第三十三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應當嚴明工作紀律,堅持從實際出發,講究方式方法,防止層層加碼、追求數量,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黨紀政務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確保經得起實踐和歷史檢驗。
第三十四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輿論宣傳和政策解讀,引導廣大幹部民眾正確理解黨的幹部政策,理性看待幹部上和幹部下,積極營造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五條 黨委(黨組)應當加強督促檢查,將本細則執行情況納入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報告兩評議”、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等內容,納入黨委(黨組)書記年度考核述職內容。
第三十六條 對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者違反有關工作紀律要求的,應當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成員、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細則解釋的具體辦理工作由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印發的《對作風不嚴不實領導幹部進行談話誡勉的暫行辦法》、《對工作不盡職盡責領導幹部進行離崗培訓的暫行辦法》和《對不適宜擔任現職領導幹部進行組織調整的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內蒙古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就制定實施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2023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負責同志就《實施細則》的起草制定和貫徹落實等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實施細則》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對幹部要高標準嚴要求,不能把標準降低到不違紀違法就行的水平上,庸吏會造成很大不良影響。建好建強領導幹部隊伍,至關重要的是要發揚徹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既要持之以恆正風肅紀反腐,堅決清除各種腐敗變質分子,又要持續推進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把忠誠乾淨擔當的幹部選拔出來,把相形見絀的幹部調整下去,實現幹部隊伍新陳代謝、吐故納新。2022年9月,中央辦公廳印發了修訂後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於進一步健全能上能下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形成能者上、優者獎、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激勵廣大幹部奮進新征程、建功新時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規定》明確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可以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自治區黨委對此高度重視,自治區黨委書記孫紹騁多次強調,要認真落實中央《規定》,研究制定自治區《實施細則》,讓幹得好的上是導向,讓幹得差的下也是導向。按照自治區黨委安排部署,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在認真學習中央《規定》精神、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廣泛徵求各有關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實施細則》,按程式報請自治區黨委審定後,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名義正式印發。《實施細則》的制定既是貫徹落實中央《規定》要求的重要舉措,也是健全完善從嚴管理監督幹部制度體系,解決幹部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庸懶散躺、推拖繞躲等問題,倒逼幹部擔當作為的有力抓手,對建設堪當民族復興重任的高素質幹部隊伍、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具有重要意義。
問:《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重點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體現政治要求。《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和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充分吸收黨的二十大報告和中央《規定》精神以及自治區黨委有關工作要求,與落實習近平總書記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全方位建設“模範自治區”、推動自治區高質量發展等中心工作和重點任務緊密結合,引導各級領導幹部進一步堅定政治方向、扛起政治責任。二是突出問題導向。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難點是解決能下問題,主要是怎樣把那些存在一定問題,但還不到嚴重違紀違法程度的幹部調整下來。《實施細則》重點圍繞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細化和明確了政治能力不過硬、鬥爭精神不強、不擔當不作為亂作為等20種具體情形,在識別方式、調整程式、後續管理等方面作了進一步細化,通過加大“下”的力度,切實解決“乾好乾壞一個樣”和幹部“躺平”的問題,倒逼幹部敢於擔當、積極作為。三是注重製度銜接。《實施細則》起草過程中,注意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組織處理規定等黨內法規,以及自治區黨委激勵幹部擔當作為十二條措施、容錯糾錯八條意見等制度要求相匹配,力求把中央和自治區相關制度成果銜接好、落到位。四是堅持務實管用。圍繞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實施細則》逐項明確了下的情形、識別認定、程式步驟、調整方式、後續管理、工作責任等方面內容,便於各級黨組織在工作中對照掌握、操作執行。
問:《實施細則》對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進行了哪些細化?
答:《實施細則》在中央《規定》明確的15種不適宜擔任現職情形基礎上,緊密結合內蒙古實際進行了細化。比如,在“政治能力不過硬”情形中,充實了“在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內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交給內蒙古的五大任務上存在明顯差距”等內容。在“作風不嚴不實”情形中,充實了“‘三多三少三慢’問題突出、整治不力”等內容。再比如,在“擔當意識和鬥爭精神不強”情形中,充實了“為官不為,不敢負責、不願做事,不敢直面矛盾、不願動真碰硬,平常時候看不出來,重大鬥爭中站不出來、豁不出去”等內容。在“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情形中,充實了“不思進取、安於現狀,裝樣子、混日子、得過且過,缺乏交卷意識、報賬意識、成果意識”等內容。還比如,補充了“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樹得不牢”情形,細化了“落實‘三個離不開’、‘五個認同’、‘四個與共’,以及民族地區好乾部‘四個特別’要求不到位,在民族工作中缺位、錯位、不擔當不作為”等內容,使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更加清晰、具體,更加貼合實際、更有針對性。
問:《實施細則》在操作和實施方面進行了哪些細化?
答:《實施細則》在中央《規定》基礎上,還著重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識別方法、調整程式、調整方式、後續管理、工作責任等五部分內容進行了細化完善:
一是關於識別方法。對“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等識別方法進行細化的同時,充實了“重大任務重大鬥爭一線考察、年度考核、換屆考察、黨組織建議、監督成果運用、班子成員監督”6種方法,使識別方法途徑更加多元,為準確識別認定提供了依據和標準。
二是關於調整程式。對“核實認定、提出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式”5個步驟進行細化,進一步明確了核實認定工作要求、提出建議考慮因素、聽取意見具體範圍、談話主體等內容,對嚴格履行程式提出了要求,使調整工作更加嚴謹細緻,以程式規範保證結果公正。
三是關於調整方式。重點在落實“平職調整、轉任職級公務員、免職、降職、提前退休”5種調整方式過程中,如何把握好“調整原則和有關政策”進行了細化,要求根據幹部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審慎穩妥作出調整安排。
四是關於後續管理。本著對幹部負責的態度,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對“管理許可權、關心關愛、教育培訓、管理使用”4方面內容作了明確具體規定,防止出現“一下了之”、“放而不管”現象,充分發揮好“下”對幹部的教育、促進和鞭策作用。
五是關於工作責任。從壓實各方責任、紀實報備、紀律要求、營造氛圍、督促檢查、追責問責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確保制度執行到位。
問:對抓好《實施細則》貫徹落實有什麼考慮?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下一步,我們將把貫徹執行中央《規定》和自治區《實施細則》作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戰略方針的重要措施來抓,充分發揮制度的規範、引導、激勵、約束作用。
一是壓緊壓實工作責任。健全和落實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把對中央《規定》和自治區《實施細則》執行情況納入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一報告兩評議”、巡視巡察、選人用人專項檢查等內容,督促各級黨委(黨組)堅決扛起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履行好第一責任人責任,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好具體工作責任,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
二是認真做好紀實報備工作。按照“誰辦理、誰紀實”的原則,要求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調整情況,包括調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後續管理等進行紀實,定期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備,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區、單位工作進展,適時開展調研評估、交流研討,推動幹部能下常態化推進。
三是加強日常管理監督。綜合運用幹部考核考察、巡視巡察、審計、統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民主評議、信訪舉報等方面成果,動態掌握幹部現實表現,對幹部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咬耳扯袖、糾偏正向。同時,對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原因被調整的幹部有針對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幫助幹部端正態度、放下包袱、提升能力,引導其繼續發揮作用。對認真汲取教訓、積極努力工作,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進一步使用、晉升職級或者提拔職務。
四是積極營造良好氛圍。教育引導廣大幹部民眾正確理解黨的幹部政策,淡化“官本位”意識,理性看待幹部上和幹部下,轉變“下必有錯”的思想觀念。注重樹立“下不失志”、“下仍有為”、“下後再上”的典型,激勵受到調整的幹部始終保持奮發進取的動力和狀態,積極營造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環境和輿論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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