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8日,中國政府網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該《規定》共19條,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該《規定》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規定》按照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對解決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規範了工作程式,建立了工作責任制,是做好新時期幹部工作的重要遵循。
基本介紹
簡述,規定,解讀,制定背景,主要特點,下的渠道,幹部問責,幹部調整規定,貫徹落實,
簡述
2015年7月28日,中國政府網發布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報導說: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規定》按照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對解決幹部能上不能下問題作出具體規定,規範了工作程式,建立了工作責任制,是做好新時期幹部工作的重要遵循。《規定》的頒布實施,對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建設高素質幹部隊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將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納入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要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要加強督促檢查,對貫徹落實《規定》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
規定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地方縣級以上黨政機關的領導幹部。
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本規定主要規範對有關領導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四條 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既要嚴格執行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等制度規定,又要加大問責追究、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的工作力度。
第五條 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確因工作需要而延遲免職(退休)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黨委(黨組)研究提出意見,報上一級黨組織同意。
第六條 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幹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第七條 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除《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第五條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
(五)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發生上述情形的,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程式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執行。
第八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六)不敢擔當、不負責任,為官不為、庸懶散拖,幹部民眾意見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職責、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的;
(八)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十)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九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考察核實。綜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時考核、任職考察、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信訪舉報核實等情況,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作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要注重聽取民眾反映、了解民眾口碑,特別是聽取工作對象、服務對象等相關人員的意見。
(二)提出調整建議。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應當與幹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三)組織決定。黨委(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作出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方面意見。
(四)談話。黨委(黨組)負責同志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認真細緻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式。對選舉和依法任免的幹部,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進行。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第十二條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
第十三條 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予以免職。
第十四條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堅持原則、敢於負責,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加強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對應當調整的幹部及時作出調整。對調整下來的幹部,給予關心幫助,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十六條 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了解掌握相關工作情況。對工作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格追究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自身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
解讀
制定背景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全面從嚴治黨作出重要戰略部署。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中央先後制定和完善了幹部選拔任用、幹部教育培訓、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幹部問責、幹部兼職、幹部檔案管理、“裸官”治理等方面制度,全面加強幹部從嚴管理,取得明顯成效。能上不能下,是長期制約幹部工作的難點問題,雖然近些年作了很多探索,但一直沒有有效解決,相關法規制度還是一塊短板。出台這個《規定》,是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的一個突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舉措。2014年7、8月份,中央政治局常委會、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下功夫把幹部的問責、懲處制度抓好,建立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機制。《規定》認真貫徹中央關於幹部隊伍建設的新精神新要求,充分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成果,進一步完善了從嚴管理幹部制度體系,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證。二是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機制的重要環節。幹部能上能下是增強幹部隊伍生機活力的必然要求。改革開放以來,退休制度的建立,解決了事實上存在的領導職務終身制的問題;任期制的實施,使領導幹部在一個崗位上的任職時間有了必要限制;1986年,中央轉發中組部制定的《關於調整不勝任現職領導幹部職務幾個問題的通知》,探索以幹部德才表現為標準推進能上能下,邁出了制度建設的重要一步。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方面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取得一定成效,但總體上能上能下尚未常態化、機制化。制定出台這個《規定》,明確下的標準,規範下的方式,疏通下的渠道,有利於促進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形成完善的工作機制和良好的用人導向。三是促進幹部幹事創業、勇於擔當的重要保障。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幹部隊伍承擔著重要職責。從當前情況看,幹部隊伍整體是好的,但也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幹部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能力素質不適應等。制定、落實這個《規定》,有利於激發乾部隊伍整體活力,促使幹部認真踐行“三嚴三實”要求,真正做到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
主要特點
制定這個《規定》,是《深化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確定的重點任務,列入中央改革辦今年重點督辦項目。中央高度重視,提出明確要求。起草過程中,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組織有關人員對檔案稿反覆論證、認真修改。檔案稿形成後,先後提請中組部部務會、黨的建設制度改革專項小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中央政治局會議進行了審議。
檔案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一是“從嚴”。嚴字當頭,高標準嚴要求,是貫穿檔案的主基調。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把“從嚴”體現在制度安排的各個方面、各個環節之中。在指導原則上,強調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對不符合好乾部標準的,堅決進行調整。在制度規定上,強調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問責制度、嚴肅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等,並對相關制度規定進行完善,進一步嚴格程式、規範方式、細化措施。在制度執行上,強調嚴明紀律,建立工作責任制,強化監督檢查,從而將從嚴要求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二是“聚焦”。對準問題、聚焦難點,是這個檔案的一個鮮明特點。從實踐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難點,主要是怎樣把那些沒有大過、沒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但在其位不謀其政、能力素質不適應的幹部調整下來。因此,這個檔案在強調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的同時,重點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問題作出規範。三是“創新”。目前,在幹部能上方面,以《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為基礎主幹的系列黨內法規已經比較完備。這次制定出台推進幹部能下的法規檔案,是多年來實踐探索、深化改革的成果,也使幹部工作的制度鏈條更加完整。就檔案規定來看,堅持繼承與創新相結合,有不少創新亮點。比如,對幹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問責制度等已有制度規定的,結合新的實踐進行補充,作出新的規範;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既有對已有檔案中相關規定的整合、完善,又有對各地改革探索經驗的總結、提升,從而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制度機制更加完善。四是“務實”。注重務實管用,是法規制度建設的重要原則。《規定》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抓住認定情形、調整程式、重新任職等關鍵問題進行規範,儘量明確具體、符合實際。同時,對建立工作責任制、加強督查、嚴肅紀律等作出規定,以保障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下的渠道
《規定》明確了幹部下的6種渠道,分別是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問責處理、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一是到齡免職(退休)。退休制度是幹部管理的基礎性制度。1982年開始,幹部退休制度普遍實行,對實現幹部隊伍新老交替、黨的事業薪火相傳發揮了重要作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要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到齡即免職(退休)。對確因工作需要延遲退休的,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式和許可權報批。二是任期屆滿離任。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對任期年限、屆數、最高任職年限等作出規定,對加強領導幹部任期管理、保持領導班子任期內的穩定、增強幹部隊伍活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也是幹部下的一個常規渠道。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加以改進的問題,比如,有的幹得不好但是任期未滿,調整或免職往往還有一定難度。因此,要加強任期內考核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進行必要的組織調整。三是問責處理。實行領導幹部問責制度是從嚴管理幹部的重大舉措。通過問責,對有關幹部進行停職、免職等組織處理,是推動幹部能下的必要途徑。黨的十八大以來,加大了領導幹部問責力度,一批存在突出問題的領導幹部受到停職、免職等處理,有的還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法律追究。按照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規定》在《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基礎上,根據新的情況,增加了需要問責的情形,從而進一步拓展了幹部問責內涵,加大了問責處理的力度。四是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這是幹部下的重要渠道。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主要結合幹部考核進行,實踐中積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做法,但沒有形成剛性的制度規定。《規定》在總結以往實踐經驗基礎上,對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作出明確規範,將對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機制起到重要作用。五是健康原因調整。對幹部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工作及時進行職務調整,既是對黨的事業負責,也是對幹部本人負責。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六是違紀違法免職。領導幹部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組織調查的,應按照有關程式予以免職;已查明違紀違法的,要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幹部問責
《規定》認真總結《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實施以來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實踐經驗,貫徹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一系列新要求、新部署,在已有規定基礎上,增加了5種問責情形,進一步加大了問責力度。增加的5種情形是: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比較突出的;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幹部調整規定
關於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的規定,是這個檔案的重點,也是一個亮點。主要包括4方面內容:一是明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具體情形。概括起來主要包括政治上不守規矩、廉潔上不乾淨、工作上不作為不擔當或能力不夠、作風上不實在等。明確應當調整的情形,有利於實際工作中加強對幹部的考核、監督,使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更具針對性、可操作性。二是明確了調整程式。主要包括考察核實、提出調整建議、組織決定、談話、履行任免程式等5個步驟。這些程式總體上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幹部“上”的程式對應銜接。明確調整程式,使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更具規範性、嚴肅性、科學性。三是明確了調整方式。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要根據幹部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分別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從實踐看,幹部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較複雜。因此,在調整方式上,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堅持原則,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業放在首位。要從關心愛護幹部出發,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尤其是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作出妥善安排。四是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調整後的使用、復出問題作出規範。規定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體現對幹部的關心愛護,規定幹部被組織調整影響期滿後,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貫徹落實
制度的關鍵在執行,執行的關鍵在人。中組部將組織力量,加強對《規定》的學習宣傳,加大工作指導力度,強化督促落實。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要認真落實中央要求,結合實際抓好貫徹執行,採取有力措施,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取得實效。一要強化領導責任。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領導同志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敢於負責、敢於擔當。要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黨委(黨組)承擔主體責任,黨委(黨組)書記是第一責任人,組織(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要把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作為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重要內容,認真抓好落實。對貫徹落實不力的,要追究責任。二要加強對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檢查。將《規定》執行情況與《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執行情況檢查結合起來,了解掌握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情況,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保證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三要探索行之有效的推進措施。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要結合實際,依照本《規定》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調整情形、調整程式等。四要加強輿論引導,營造有利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圍。組織各級領導幹部認真學習《規定》,準確掌握主要內容,深刻理解基本精神。採取多種方式,加強宣傳引導,使廣大幹部民眾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充分認識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的重要性和複雜性,積極穩妥有序推進改革、推動工作。同時,正確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