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

《山東省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最近出台,實施細則明確了領導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問責處理、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等六種“下”的渠道,並將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未完成脫貧攻堅任務等現實針對性強的情形納入領導幹部問責追究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
  • 實施時間:2016年5月6日
山東省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
《山東省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實施細則》(下簡稱《實施細則》)最近出台,實施細則明確了領導幹部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問責處理、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等六種“下”的渠道,並將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未完成脫貧攻堅任務等現實針對性強的情形納入領導幹部問責追究內容。
本細則自2016年5月6日起施行。
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的問題
《實施細則》明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問題。領導幹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齡免職(退休)、任期屆滿離任、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問責處理、健康原因調整和違紀違法免職等。
《實施細則》提出,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促使領導幹部自覺樹立“四個意識”、踐行“三嚴三實”要求,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為實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進程中走在前列提供堅強組織保障。
實施細則》適用於縣級以上黨政機關領導幹部。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鄉鎮(街道)黨政領導幹部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24種情形需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
去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一大亮點,就是明確規定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10種情形以及調整的程式和方式。山東《實施細則》更是詳盡列出了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六大類24種情形。
首要一條就是“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不強,組織紀律觀念淡薄的”,包含不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理想信念動搖,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或者散布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等5種情形。
此外,不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或者個人有關事項不如實填報甚至隱瞞不報,情節嚴重的;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幹部檔案造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職務、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情節嚴重等,都屬於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實施細則》規定,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和情節輕重,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落實新發展理念、扶貧工作不力將被問責
《實施細則》提出,加大領導幹部問責力度。據山東省委黨校黨建部博士、參與起草《實施細則》的孫玉華介紹,在這一部分,中央規定是五項內容,山東細化為五大方面22項詳細的內容。從總體上看,中央規定共19條,山東規定增加到28條,而且做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如山東明確提出“區分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根據責任大小進行問責處理。”
《實施細則》把領導幹部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列入問責追究的範圍。新發展理念要落地生根,關鍵在各級領導幹部。《實施細則》把領導幹部“不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發展觀、政績觀不正確,脫離實際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或者履行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職責不力,民眾反映強烈,造成嚴重後果”列入問責追究的範圍,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有利於促進我省各級領導幹部把新發展理念貫穿領導活動全過程,落實到決策、執行、檢查各項工作中,努力提高統籌貫徹新發展理念能力和水平,不斷開拓發展新境界。
《實施細則》還將目前一些現實針對性強的情形納入了問責範圍,如落實中央、省委扶貧工作決策不力,未完成脫貧攻堅任務,或者在扶貧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惡劣影響的;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對違紀違法行為放任縱容、袒護包庇,或者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造成不良後果和惡劣影響的;違規干預統計工作,指使、授意甚至強令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數字或者統計資料,或者本地區、本部門大面積或者連續發生統計數據造假問題,以及對統計數據造假行為查處不力的,黨政領導幹部若具有上述行為之一的都將被問責。
因健康等原因調整職務的須在編制內進行
《實施細則》規定,嚴格執行領導幹部職務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屆數和最高任職年限,一般不得延長。加強任期內考核和管理,經考核認定不適宜繼續任職的,應當中止任期、免去現職,不得以任期未滿為由繼續留任。幹部任期內免職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能夠承擔一定工作任務的,可以安排到職責較輕的崗位或者改任非領導職務;因病需長時間治療、不能正常上班、嚴重影響工作的,或者因病連續離崗超過一年的,免去現職。幹部恢復健康後,參照原任職務層次作出安排。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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