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部召回制,借用了商品召回的說法,實際上就是幹部能上能下的一種通俗表述。對此,中央是有明確規定的,中央辦公廳2015年專門下發《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並要求各地出台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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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幹部能上能下,應是組織人事工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只能上不能下,不僅會滋生貪腐懶政,也不利於幹部隊伍的新陳代謝,不符合選人用人的規律。而以往,幹部一旦上去就很難下來,除非因為違法違紀被處理或者因失職瀆職被問責。對於那些不構成違法違紀,卻不思進取、不能勝任的慵懶散漫幹部,不敢擔當、無所作為的“太平官”,還缺乏有效管理辦法。幹部召回制,填補了這一塊制度空白,讓幹部能上能下有了具體抓手和操作辦法。
試點
自2014年貴州省黔西南州率先試點幹部召回制度後,全國各地紛紛試點實施。部分地區不僅對“不合格”的幹部召回培訓考核,還增加了降薪處理等方式。只有培訓考核過關後,才能回到工作崗位。而如果“回爐”考核不合格,將面臨轉崗、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
意義
幹部召回制度為懶政官員、作風問題官員戴上了“緊箍咒”,警醒官員要在其位謀其政、任期制盡其責,可謂是治理官員作風之疾的一劑良藥。召回制度猶如一把利劍懸在問題官員頭頂,使得其不敢懶惰、不敢不乾,促使其告別作風頑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