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信訪局機關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高素質信訪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國家信訪局實際,而制定的辦法。
2016年12月12日,《國家信訪局機關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經國家信訪局黨組第34次會議討論通過並印發。自2016年1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信訪局機關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
- 發布機構:國家信訪局
- 發文字號:國信黨〔2016〕55 號
- 實施日期:2016年12月15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國家信訪局黨組關於印發《國家信訪局機關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各司、室、中心:
《國家信訪局機關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已經2016年12月12日國家信訪局黨組第34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國家信訪局黨組
2016年12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辦法全文
國家信訪局機關幹部能上能下實施辦法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選人用人機制,建設高素質信訪幹部隊伍,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等黨內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幹部能上能下,重點是解決幹部能下的問題。機關幹部能上能下,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堅持實事求是、公道正派,堅持人崗相適、人盡其才,堅持依法依規、積極穩妥,著力解決為官不正、為官不為、為官亂為等問題,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進一步激發乾部隊伍內生動力,為信訪工作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提供組織保障和人才支撐。
第三條 本辦法中幹部下的情形主要包括:到齡免職(退休)、問責追究、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不能正常履職調整、違紀違法免職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信訪局黨組管理的幹部,主要規範對有關幹部的組織調整。涉及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黨的紀律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到齡免職退休
第五條 嚴格執行幹部退休制度,幹部到達退休年齡界限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程式辦理免職退休手續。
第六條 幹部符合國家有關提前退休政策規定條件,本人自願提出退休申請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後,可以辦理免職退休手續。
問責追究
第七條 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所列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一)不按規定辦理信訪事項,或者推諉、敷衍、拖延,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或者超越職責許可權對信訪事項辦理施加不正當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外出執行公務期間,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職責不力,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四)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徇私舞弊,本部門或負責領域存在打招呼、拉票等不正之風,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履行考核管理職責不力,不講原則、不敢擔當,做“老好人”,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在財務管理、資產管理、政府採購、項目外包等工作中,不嚴格執行相關政策規定,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的;
(七)存在其他失職、瀆職、濫用職權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
發生上述情形的,區分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根據責任大小對有關人員實施問責。問責的方式包括: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八條 問責程式按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有關要求執行。
不適宜擔任現職調整
第九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幹部應當進行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主要指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擔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
第十條 對幹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組織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沒有改正,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一)不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執行局黨組重大決策部署不力的;
(二)在重大原則問題上立場不堅定,關鍵時刻經不住考驗,或者散布有損黨和國家形象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違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獨斷專行或者軟弱渙散,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四)組織觀念淡薄,無正當理由不服從組織安排,向黨組織討價還價,不按規定執行重要情況請示報告制度,性質嚴重的;
(五)違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嚴格遵守局機關廉潔從政有關規定,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較為突出的;
(六)履職能力不足,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務,分管工作或個人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工作失誤的;
(七)品行不端,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的;
(九)幹部經紀律審查、巡視、審計、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等方式,發現有明顯違規問題,需要調整的;
(十)平時考核連續三個月等次為差的;
(十一)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或連續兩年為基本稱職等次的;
(十二)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第十一條 調整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動議。局黨組、人事紀檢部門或各司(室、中心)根據了解掌握的情況,可以提出幹部調整初步建議。
(二)考察核實。綜合分析平時和年度考核、任職考察、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民主評議、機關紀委廉政意見等情況,聽取分管領導和司室意見,有針對性地考察核實,做出客觀公正評價和準確認定。
(三)提出調整建議。人事部門根據考察核實結果,在徵求分管局領導、所在司室、機關黨委等方面意見基礎上,提出調整建議。調整建議包括調整原因、調整方式及調整崗位等內容。提出調整建議前,人事部門與幹部本人談話,說明調整理由,聽取其陳述意見。
(四)組織決定。局黨組召開會議集體研究,作出調整決定。
(五)談話。由局黨組負責同志或者人事部門負責同志與調整對象進行談話,宣布組織決定,並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任免程式。
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覆核或者向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提出申訴。覆核、申訴期間不停止調整決定的執行。從幹部調整職務崗位的次月起,相應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第十二條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區分不同情形,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非個人原因不能勝任現職崗位的,應當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或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不能正常履職調整
第十四條 幹部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應當通過改任非領導職務、保留職級待遇等方式對其崗位進行調整。恢復健康後,根據情況參照原任職務級別作出安排。
第十五條 幹部因個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自願提出辭去領導職務、轉任非領導職務或者申請辭去公職,符合有關規定的,可以批准。
違紀違法免職
第十六條 幹部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按照規定程式及時予以免職。
第十七條 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檢監察機關審查或司法機關立案調查,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及時予以免職。
第十八條 違反黨紀政紀情節較輕,紀檢監察機關不予處分、免予處分,受到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受到行政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受到行政處罰、被免予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且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應當進行免職調整。
責任和紀律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推進幹部能上能下工作責任制,黨組(黨總支、黨支部)承擔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人事部門承擔具體工作責任。
第二十條 積極實施幹部能上能下工作,嚴明工作紀律,不得搞好人主義,不得避重就輕、以紀律處分規避組織調整或者以組織調整代替紀律處分,不得藉機打擊報復。
第二十一條 加強對幹部的日常了解和平時考核,定期分析研判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情況,對應當調整的幹部及時作出調整。正確把握政策界限,保護幹部幹事創業、改革創新的積極性,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
第二十二條 對調整下來的幹部,給予關心幫助,有針對性地加強教育管理。對不服從調整決定的幹部,經批評、提醒後,仍不服從調整決定的,給予組織處理。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