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辯平等

控辯平等

控辯平等又稱控辯平衡,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理念,是現代刑事訴訟結構的內在需求。控辯平等不僅要求作為行使辯護權的辯護方享有同強大的國家控訴機關同等武裝、同等保護的權利,而且還要求通過辯護方積極行使辯護權利對國家權力的運用實行有效的制約和監督。控辯平等從本質上說是權力制衡理論在刑事訴訟中的反映,是在權力制衡權力之外,用權利對抗、制約權力,從而保證權力行使的理性,保證刑事訴訟合目的性的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控辯平等
  • 外文名:Equality of prosecution and defense
實現控辯平等的現實意義
1.有利於形成合理的訴訟結構。在對抗制刑事訴訟活動中,訴訟主體之間具有明確的分工,檢察官承擔追訴職能,從事提起公訴和支持公訴的活動;法官承擔審判職能,從事裁判活動;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從事辯護活動。這當中控訴、辯護、審判三種訴訟職能相分離,裁判者中立,控辯保持平衡,這是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結構,也是實現程式正義的重要方面。
2.有利於實現刑事訴訟中的實體正義。刑事審判中的控辯平等要求控辯雙方在法律地位上保持平衡,作為抗衡者之一的辯護方與行使控告權的一方權利相等。刑事控訴方往往由行使國家公訴權的檢察機關行使,地位優越。而辯護方則不然,刑事辯護是以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為目的,在行使職能時有可能受到諸多限制。
3.有利於提高檢察機關的公訴水平。公訴權是國家主動對犯罪進行追究的一種刑罰請求權,其內容包括公訴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審查,對符合某一犯罪的起訴條件且有必要進入訴訟程式的犯罪嫌疑人向法院提起公訴,對不需要或者不應當提起公訴的犯罪嫌疑人決定不起訴。公訴是國家意志的體現,是國家司法權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
4.有利於健全我國的刑事辯護制度。刑事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學者認為,設立和健全刑事辯護制度對發現真實和公平裁判兩方面均有積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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