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礙請求權

排除妨礙請求權又稱“除去妨害請求權”。物權人在其對物支配權因他人不法侵害而不能充分實現時,依法要求該侵害人停止妨害和排除妨礙的權利;為物上請求權的一種。排除妨礙請求權的適用通常有以下條件限制:請求權人須對原物有合法的物權;須有仍在持續的不法妨害事實,使物權人的對物支配權無法充分實現。

該物權人沒有容忍該妨害的義務;該不法妨害尚未達到使物權人完全喪失對物支配力的程度,否則應通過返還原物請求權或賠償請求權保護其利益。中國《民法通則》將排除妨礙和停止侵害規定為兩種獨立的民事責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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