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妨害請求權

防止妨害請求權是物權人在其對物支配權有極大可能受到不法妨害時,依法要求導致危險的相對人採取防止措施,以避免妨害發生的權利。是物上請求權中特殊的一種。依大陸法國家的民法理論和實踐,防止妨害請求權的適用條件為:(1)尚未發生侵害物權人權利的事實,但物權人的對物支配權已沒有極大可能受到不法妨害;(2)該妨害危險直接由相對人的行為引起;(3)該妨害危險仍然繼續存在,並且依正常人的感知具有客觀性和具體性,主觀想像的或抽象的危險不在此列。學理上一般認為,防止妨害請求權與排除妨礙請求權一樣,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

防衛限度折衷說是正當防衛必要限度問題的一種學說,防衛限度基本相適應說與防衛限度客觀需要說的衷。該說認為,防衛限度基本適應說和防衛限度客觀需要說各有片面之處,前者僅解決了如何確定必要限度的問題,而後者只解決了何為必要限度的問題。防衛的限度可採用客觀需要和基本適應統一說,即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是足以有效地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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