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妨害請求權是物權人在其對物支配權有極大可能受到不法妨害時,依法要求導致危險的相對人採取防止措施,以避免妨害發生的權利。是物上請求權中特殊的一種。依大陸法國家的民法理論和實踐,防止妨害請求權的適用條件為:(1)尚未發生侵害物權人權利的事實,但物權人的對物支配權已沒有極大可能受到不法妨害;(2)該妨害危險直接由相對人的行為引起;(3)該妨害危險仍然繼續存在,並且依正常人的感知具有客觀性和具體性,主觀想像的或抽象的危險不在此列。學理上一般認為,防止妨害請求權與排除妨礙請求權一樣,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