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辨認,是指案件調查中,組織有關人員對與査明案件事實相關的物品進行分辨、識別的活動。辨認的對象主要有:(1)現場遺留物。罪犯實施犯罪時,有時會把隨身攜帶的物品遺留在現場。通過辨認,可確定遺留物為誰所有、由誰使用,以及物品的來源、用途等,為審査嫌疑人、認定罪犯提供依據。(2)贓物。査獲與案件有關贓物時,可讓事主、受害人及其親屬進行辨認,確認是否為該案件之贓物。辨認前應先請事主詳述失物特徵、核對是否與所獲贓物特徵一致,再交事主辨認。(3)無名屍體的衣物。通過辨認無名屍衣物為誰所有,作為査明無名屍身份的依據。
物上請求權,又稱“物權的請求權”,“物抗訴權”。物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基於物權而要求特定侵害人回復其物權原有狀態的請求權。包括返還原物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等。所有權和他物權均存在物上請求權;但他物權的物上請求權以占有為要件,學理上視之為占有保護制度。大陸法民法學說對物上請求權的性質有不同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