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辨認

證據辨認,是指案件偵查過程中證人對與案件有關的人或物的再認。目的是作出同一性判斷。進行辨認的證人通常已就目睹的犯罪嫌疑人或可疑物件作證,當犯罪嫌疑人或可疑物被發現後,須加以辨認證實,為偵查機關作出正確判斷提供依據。包括對人物、屍體、語言、場所、車輛、兇器、贓物等人或物的辨認。證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作出準確辨認。錯誤辨認表現在兩方面:不能認出識記過的人和物;誤認。

其產生原因:(1)對人或物之間的細微差別未分辨清楚;(2)|只記後保持不鞏固或記憶印跡變形(3)當前的辨認對象和環境條件與先前差別較大;(4)證人辨認時存有恐懼驚慌、緊張不安情緒;(5)證人的無意識遷移,即把在別處看見的人和物誤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與犯罪有關的物件;(6)受定勢偏見的影響,即證人在辨認嫌疑人或可疑物時,根據頭腦中先人為主的印象加以認定,產生誤認;(7)受詢問暗示和生活暗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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