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査辨認,是指為査清犯罪事實,偵査人員組織有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無名屍體及與案件有關的物品進行辨識、認證的活動。可用於尋找、捕捉、認定罪犯,査明死者身份,確定作案工具或贓物,發現犯罪現場等。為保證辨認結果客觀準確,應遵守下列規則:(1)事先詢問辨認人。詢問其所知道的人或物的具體情況、有什麼特徵,這些情況是在何種條件下感知的,當時印象是否深刻,記憶是否準確等。詢問時應作詳細的筆錄。(2)混雜辨認。(3)分別辨認。有兩個以上辨認人對同一對象進行辨認,或一個辨認人對幾個辨認對象辨認時,要一個一個地分別進行,以免互相影響。(4)禁止引誘和暗示。辨認前,不應讓辨認人看到被辨認人或物,不得事先告知辨認人誰是嫌疑人和哪個是要辨認的物品。辨認中,不得向辨認人進行任何暗示。(5)製作辨認筆錄或報告。
辨認時把辨認人混雜在若干個年齡、性別、體態相似的人中間;把照片混雜在其他人照片中間;把被辨認物品混雜在若干個種類、形狀、顏色相同的物品申間。對某些辨認對象和目的,可不必混雜辨認。如對無名屍體的辨認,或需査明某些物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範圍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