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限度客觀需要說是關於正當防衛必要限度的一碎學說。該說認為,防衛的必要限度,應根據制止不法侵害的實際需要,不論不法侵害的情況怎樣,如果防衛人所採取的防衛行為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就符合防衛的必要限度。在這種學說中,又有以下幾種具體的觀點:(1)需要說。認為防衛行為只要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就沒有超過限度。只要是防衛需要,防衛強度既可以大於,也可以相當於,還可以小於侵害的強度。(2)必需說。只要防衛人實施的是舍此不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就沒有超過防衛限度。(3)必需相當說。防衛行為與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實際需要的行為基本相當。所謂基本相當,就是不法侵害行為和防衛行為可以完全相等,又可以有所差異,但不能相差懸殊。
防止妨害請求權是物權人在其對物支配權有極大可能受到不法妨害時,依法要求導致危險的相對人採取防止措施,以避免妨害發生的權利。是物上請求權中特殊的一種。依大陸法國家的民法理論和實踐,防止妨害請求權的適用條件為:(1)尚未發生侵害物權人權利的事實,但物權人的對物支配權已沒有極大可能受到不法妨害;(2)該妨害危險直接由相對人的行為引起;(3)該妨害危險仍然繼續存在,並且依正常人的感知具有客觀性和具體性,主觀想像的或抽象的危險不在此列。學理上一般認為,防止妨害請求權與排除妨礙請求權一樣,不適用消滅時效的規定。中國《民法通則》將消除危險規定為一種民事責任方式,但對防止妨害請求權及相應的危險內容未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