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作證(有關當事人應當作證而又不進行作證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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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作證是有關當事人應當作證而又不進行作證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拒絕作證
  • 適用領域:審計
  • 定義:有關當事人應當作證而又不進行作證的行為
審計人員為查明某一案件的事實真相而詢問證人時, “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這裡的“隱匿罪證”就包括知道案情而又拒絕作證的行為;拒絕作證實際上是“隱匿罪證”的一種表現形式。見“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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