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

拒服兵役

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後或者已經批准入伍的公民違反兵役法規,拒絕服役而逃離部隊,屬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拒服兵役
  • 定義:入伍後或者已經批准入伍的公民違反兵役法規,拒絕服役而逃離部隊
  • 性質:違法行為 
法律規定,行為分析,懲戒措施和法律責任、實例,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公民依法服兵役對於保障軍隊現役兵員的更替和後備兵員的儲備,加強國家武裝力量建設,建立戰時兵員動員基礎,具有重大意義。有些符合服兵役條件的青年由於害怕吃苦等原因,採取一些不正當手段拒絕或逃避服兵役,這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五十條規定,各級兵役機關和基層人民武裝機構應當依法辦理兵役工作,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命令完成徵兵任務,保證兵員質量。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完成民兵和預備役工作,協助兵役機關完成徵兵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五十七條 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並處以罰款:
(一)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的;
(二)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服現役的;
(三)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擔負戰備勤務、執行非戰爭軍事行動任務和徵召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拒不改正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兩年內不準出境或者升學復學,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第五十八條 軍人以逃避服兵役為目的,拒絕履行職責或者逃離部隊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給予處分。
軍人有前款行為被軍隊除名、開除軍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其中,被軍隊除名的,並處以罰款。
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招錄、聘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處以罰款。
第五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拒絕完成本法規定的兵役工作任務的,阻撓公民履行兵役義務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對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罰。

行為分析

兵役不僅是公民個人的事,各級機關和單位,都有義務配合完成徵兵任務。中國法律法規對兵役制度有著明確的規定,拒服兵役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有關規定,並且拒服兵役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懲戒措施和法律責任、實例

根據2018年新施行的紀律條令(試行)規定,義務兵違反紀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除名:(一)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提前退出現役,且經常拒不履行職責,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二)擅離部隊或者無故逾假不歸累計15日以上的。被除名處理的義務兵不計入部隊和兵役機關退兵人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規定,拒絕、逃避服兵役者將納入履行國防義務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實施聯合懲戒,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升(復)學,按規定取消其義務兵優待並處以入伍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兩倍以上罰款,同時將拒服兵役行為及懲處結果由戶籍地兵役機關向社會通報,並蓋上“拒絕兵役”的永久字樣。
在一些地區,除此之外可能還會如下9項處罰:
  1. 縣媒體單位向社會公布當事人拒服兵役違法事實及被部隊作除名處理和被縣人民政府實施處罰情形。
  2. 按規定取消其義務兵優待並處以入伍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兩倍以上罰款。
  3. 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共青團縣委和各相關單位共同實施,不得錄用該拒服兵役者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發展其為中國共產黨黨員,並由其所在團委會做相應紀律處分。
  4. 自當地通報印發之日起二年內,縣市場監管局不得為該拒服兵役者辦理經商辦企業手續。
  5. 自當地通報印發之日起二年內,由人民銀行指導各金融機構,不得給予該拒服兵役者信貸優惠政策支持。
  6. 縣公安局在個人戶籍“服兵役欄”備註“拒服兵役”永久字樣,且自通報印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出境手續。
  7. 自通報印發之日起二年內,縣教育局不得為當事人辦理升(復)學手續。
  8. 縣民政局、縣住建局、縣房產服務中心和相關單位不得將當事人納入困難補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幫扶對象。
  9. 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對當事人進行不少於10天的《國防法》《兵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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