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服兵役,是指入伍後或者已經批准入伍的公民違反兵役法規,拒絕服役而逃離部隊,屬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及其他軍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拒服兵役
- 定義:入伍後或者已經批准入伍的公民違反兵役法規,拒絕服役而逃離部隊
- 性質:違法行為
法律規定
行為分析
懲戒措施和法律責任、實例
- 縣媒體單位向社會公布當事人拒服兵役違法事實及被部隊作除名處理和被縣人民政府實施處罰情形。
- 按規定取消其義務兵優待並處以入伍地當年義務兵家庭優待金兩倍以上罰款。
- 由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共青團縣委和各相關單位共同實施,不得錄用該拒服兵役者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得招錄、聘用為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發展其為中國共產黨黨員,並由其所在團委會做相應紀律處分。
- 自當地通報印發之日起二年內,縣市場監管局不得為該拒服兵役者辦理經商辦企業手續。
- 自當地通報印發之日起二年內,由人民銀行指導各金融機構,不得給予該拒服兵役者信貸優惠政策支持。
- 縣公安局在個人戶籍“服兵役欄”備註“拒服兵役”永久字樣,且自通報印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出國出境手續。
- 自通報印發之日起二年內,縣教育局不得為當事人辦理升(復)學手續。
- 縣民政局、縣住建局、縣房產服務中心和相關單位不得將當事人納入困難補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幫扶對象。
- 由鎮人民政府組織對當事人進行不少於10天的《國防法》《兵役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