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人民政府新鄉軍分區關於加強對拒服兵役退回新兵管理的意見》是新鄉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強對拒服兵役退回新兵管理的意見
- 外文名:Strengthen the views on the refusal of military service to return to the management of new recruits.
- 地區:河南省新鄉市
徵兵是指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規定,徵集應徵公民到軍隊服現役。
拒服兵役退回新兵是指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征新鄉市人民政府新鄉軍分區檔案集,經反覆教育勸導仍不願意在部隊繼續服役被退回的新兵。
應此,新鄉市擬定了對“拒服兵役退回新兵”的管理方案
為便於依法對拒服兵役退回新兵實施處罰,維護法律、法規和徵兵工作的嚴肅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關於新兵交接與退兵工作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參動〔2014〕47號)、《河南省徵兵工作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軍區關於因思想原因退回的新兵處罰問題的意見》(豫政文〔2011〕17號),結合我市實際,對拒服兵役退回新兵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本意見中拒服兵役退回新兵是指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征新鄉市人民政府新鄉軍分區檔案集,經反覆教育勸導仍不願意在部隊繼續服役被退回的新兵。
二、新兵入伍後部隊函告通知拒服兵役情況的,由新兵所在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派人和新兵家人赴部隊做教育轉化工作。同時向拒服兵役新兵出示《強制履行兵役義務告知書》。
三、對被退回的新兵,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將拒服兵役退兵人員名單及詳細信息,抄送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拒服兵役退兵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
四、拒服兵役退兵工作結束後,由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通報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對拒服兵役退兵人員不予辦理出國(境)護照或通行證,已經辦理的予以註銷證件,限制拒服兵役退兵人員2年內不得出國(境),時間自通報之日起算。
五、拒服兵役退兵工作結束後,市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印發通報,將拒服兵役人員名單抄送市教育局,由教育局在報名、資格審查、身份核驗等初始環節,採取不予辦理准考證、註銷已辦准考證等方法,限制2年內不得參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縣(市)、區人民政府徵兵辦公室將拒服兵役人員通報本級教育局和轄區內所有普通高級中學(市屬普通高級中學由市教育局負責通報),所有普通高級中學2年內不得為其辦理參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報名手續。時間自通報之日起算。
六、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對被退回的新兵,依據《河南省徵兵工作條例》規定的罰款數額及法定程式,提出具體處罰意見,報請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名義向拒服兵役退回新兵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按照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數額,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罰款用於徵兵和軍烈屬優撫優待;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由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協同同級人民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處罰結束後,報市徵兵辦公室備案。
七、為拒絕、逃避徵集的應徵公民辦理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招錄、出國(境)或者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手續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拒服兵役退回新兵加強管理是落實依法徵兵的重要舉措,是營造“當兵盡義務光榮、拒絕服兵役受罰”氛圍的實際行動,各級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周密計畫,嚴格落實,確保拒服兵役退兵問題得到有效遏制。
以上意見,望遵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