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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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是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
  • 發布單位: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
  • 修訂時間:2020年12月26日
  • 施行時間:2021年1月1日
修訂情況,內容全文,目錄,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第三章 武裝力量,第四章,第五章 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採購,第六章 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第七章 國防教育,第八章 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第九章 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第十章 軍人的義務和權益,第十一章 對外軍事關係,第十二章 附則,

修訂情況

1997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84號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全文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國家機構的國防職權
第三章 武裝力量
第四章 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
第五章 國防科研生產和軍事採購
第六章 國防經費和國防資產
第七章 國防教育
第八章 國防動員和戰爭狀態
第九章 公民、組織的國防義務和權利
第十章 軍人的義務和權益
第十一章 對外軍事關係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設和鞏固國防,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為防備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裝顛覆和分裂,保衛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安全和發展利益所進行的軍事活動,以及與軍事有關的政治、經濟、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防是國家生存與發展的安全保障。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建設,加強邊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領域防衛建設,發展國防科研生產,普及全民國防教育,完善國防動員體系,實現國防現代化。
第四條 國防活動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貫徹新時代軍事戰略方針,建設與我國國際地位相稱、與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相適應的鞏固國防和強大武裝力量。
第五條 國家對國防活動實行統一的領導。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奉行防禦性國防政策,獨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設和鞏固國防,實行積極防禦,堅持全民國防。
國家堅持經濟建設和國防建設協調、平衡、兼容發展,依法開展國防活動,加快國防和軍隊現代化,實現富國和強軍相統一。
第七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應當依法履行國防義務。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都應當支持和依法參與國防建設,履行國防職責,完成國防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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