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法律關係

拍賣法律關係

拍賣法律關係是指由於拍賣法律的調整,而在拍賣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拍賣法律關係
  • 類型:經濟術語
特徵,構成,演變,

特徵

拍賣法律關係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係,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
1.拍賣法律關係在我國是一種新型的法律關係。雖然在我國的歷史上很早就出現過類似今天的拍賣活動,但是由於商品經濟發展緩慢,作為商品經濟高度發達的一種特殊交易形式的拍賣,在我國歷史上始終沒有形成法律調整的獨立的法律關係類型。改革開放後,隨著我國拍賣業的恢復和發展,尤其是《拍賣法》的頒布施行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相繼出台,在我國逐漸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拍賣法律體系。拍賣法律關係作為一種新型的法律關係得到了法律和社會的認可。
2.拍賣法律關係是一種綜合性的法律關係。拍賣法律關係的綜合性表現在三個方面:①拍賣法律關係的主體具有綜合性。拍賣活動的核心主體至少包括三方當事人,即拍賣人、委託人競買人。②拍賣法律關係的內容具有綜合性。既有私法關係也有公法關係,既是組織法又是行為法,既是實體法又是程式法。③拍賣法律關係的客體也具有綜合性。既有財產也有行為,既有有形的財物也有無形的權利或利益。
3.拍賣法律關係是一種以拍賣人的權利義務為核心的法律關係。拍賣人在拍賣法律關係中地位突出,其權利義務既可對應於委託人的權利義務,也可對應於競買人或買受人的權利義務。例如,保留價確定後,拍賣人必須依照保留價規則出售拍賣標的,其中的權利義務既針對委託人,也針對競買人或買受人。拍賣人的權利義務是拍賣法律關係的核心還表現在,拍賣的相關行為可以不涉及委託人,或者不涉及競買人或買受人,但必定涉及拍賣人。

構成

拍賣法律關係的構成要素即法律關係的主體、客體和內容,分別稱為主體要素、客體要素和內容要素:
1.拍賣法律關係的主體。拍賣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在拍賣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的參加者。拍賣法律關係的主體非常廣泛,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作為拍賣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行為能力。主體的類型不同,法律對其行為能力的要求就不同,主體在拍賣關係中扮演的角色也不同。根據拍賣法律關係主體在拍賣中扮演的角色不同,可以將拍賣法律關係的主體分為拍賣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當事人是拍賣法律關係中的核心主體,他們不僅參與某一拍賣法律關係,而且通過他們的行為直接創設、變更或消滅某一拍賣法律關係。當事人可分為三方,即委託人、拍賣人、競買人或買受人。拍賣人是拍賣法律關係中最主要的主體,按照我國法律規定,拍賣人只能是依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委託人是與拍賣人簽訂委託拍賣契約,將其享有所有權處分權的財產或權利交給拍賣人進行拍賣的人。委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必須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並擁有拍賣標的的所有權或處分權。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其中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是買受人。
2.拍賣法律關係的內容。拍賣法律關係的內容包括拍賣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3.拍賣法律關係的客體。拍賣法律關係的客體指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行為、權益。與拍賣法律關係客體相關聯的一個概念是“拍賣標的”。我國《拍賣法》規定,拍賣標的應當是委託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演變

拍賣法律關係的演變是指拍賣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終止的過程。拍賣法律關係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處於一個動態的變化過程之中。拍賣法律關係的產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事件和行為在當事人之間作用的結果,引起拍賣法律關係產生的原因主要是拍賣當事人之間締結的契約,包括拍賣委託契約和拍賣成交契約。拍賣委託契約指拍賣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的利益實施一定的行為,並從委託人處獲得報酬的協定。拍賣成交契約指拍賣人與買受人之間根據約定或拍賣既定規則所達成的成交協定。對於拍賣人來說,達成拍賣成交契約是履行拍賣委託契約的關鍵,拍賣人必須充分注意自己在拍賣委託契約中承諾的義務。在此意義上,可以說拍賣成交契約是拍賣委託契約的繼續。對於買受人來說,達成拍賣成交契約與拍賣委託契約無關,無論拍賣人向委託人做出了何種承諾,均不能直接約束買受人,買受人只視拍賣人為對方當事人,在此意義上,也可以說拍賣成交契約獨立於拍賣委託契約。
拍賣法律關係的終止是指由於一定情形的出現,在拍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歸於消滅。終止可分為正常終止和非正常終止兩種情況:正常終止是指拍賣當事人按有關契約或約定將各自的義務履行完畢,無論是否成交,都導致正常終止;非正常終止是指在拍賣程式按有關契約或約定履行完畢之前,由於法定或約定情形的出現導致拍賣程式的終止。終止意味著法律關係的終結,委託人、拍賣人、競買人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也因此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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