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拉薩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是拉薩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6年11月1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月4日拉薩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促進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西藏自治區氣象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活動(以下簡稱防雷減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管理監督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督促檢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裝防雷減災系統的落實情況,負責對易燃易爆場所、高層建築、古建築防雷設施安裝情況進行消防監督檢查。
市建設部門負責配合建設施工項目防雷裝置的竣工驗收工作。
市規劃部門負責配合工程項目防雷裝置設計的審核工作。
市房產部門負責監督居住小區物業管理企業配合防雷裝置安全檢測的情況。
市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配合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企業的防雷設施進行監督檢查。
市電力主管部門負責高壓電力裝置的防雷檢測工作,並接受當地氣象主管部門的委託和監督。
第六條 市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雷電監測和雷電災害預警服務系統的建設工作,提高防雷減災服務能力。
第七條 下列場所或者設施,是雷電災害的重點防禦對象,應當安裝相應的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古樹名木、物資儲備倉庫、露天堆場、人員密集場所;
(二)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或者貯存場所;
(三)電力生產裝置和輸配電系統、重要電氣裝置;
(四)信息化系統和自動監控系統;
(五)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場所或者設施。
前款第(二)、(四)項所規定的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規定設定相應的防靜電裝置。
雷電災害重點防禦對象以外的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範的規定採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其防雷裝置的設計或者施工必須符合以下規定:
(一)由具有相應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或者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產品,並接受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二)建設工程項目在城市規則部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之前,其防雷裝置設計須經氣象主管部門審核;
(三)對防雷工程項目的施工實施分階段檢測。在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之前,由氣象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頒發防雷合格證書,未取得防雷合格證書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九條 建設項目防雷裝置的新建、改造工程以及信息化系統和自動監控系統的綜合防雷工程等防雷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應當接受當地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設計審核,並接受當地消防部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未經審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設單位在報建前向氣象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書》;
(二)設計說明;
(三)基礎接地平面圖;
(四)天面防雷平面圖;
(五)均壓環接地系統圖;
(六)防雷施工大樣圖;
(七)四置圖;
(八)立面圖;
(九)總配電圖;
(十)防雷產品說明書及有關證件;
(十一)規劃報建審核、施工資質證書、焊工證複印件。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審查合格的防雷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進行施工,並接受氣象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十二條 防雷建設項目的施工應當經氣象主管部門認定的單位進行防雷工程分段驗收,並出具防雷工程驗收報告,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時應當將防雷工程驗收報告作為該項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條件。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防雷裝置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書》;
(二)《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三)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的資質證和資格證書;
(四)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部門認定防雷裝置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檢測報告》;
(五)防雷裝置竣工圖等技術資料;
(六)防雷產品出廠合格證、安裝記錄和由國家認可防雷產品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報告。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受理:
(一)防雷裝置設計取得當地氣象主管部門核發的《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
(二)防雷工程專業施工單位和人員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和資格;
(三)申請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第十五條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材料及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許可機構應當在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對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決定。
防雷裝置設計經審核合格的,氣象主管部門應當辦結有關審核手續,頒發《防雷裝置設計核准書》。施工單位應當按照經核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變更和修改防雷設計的,必須按照原程式報審。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不合格的,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式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決定。
防雷裝置經驗收合格的,氣象主管部門應當辦結有關驗收手續,頒發《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
防雷裝置驗收不合格的,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防雷裝置整改意見書》。整改完成後,按照原程式進行驗收。
第十九條 凡裝有防雷裝置的單位、個人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防雷裝置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並定期接受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檢測。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對所出具的檢測數據負責。
第二十條 防雷裝置檢測後,檢測機構應當出具檢測報告,並報氣象主管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不符合規範要求的,氣象主管部門應當提出整改意見,相關單位應當按規定期限進行整改並進行復檢。
防雷裝置的定期檢測為每年一次;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防雷裝置、防靜電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第二十一條 從事建設項目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持有氣象主管部門核發的防雷工程專業設計、施工資質證書。
對從事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單位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行資質管理。對從事防雷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管理制度。
區外具備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到區內從事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應當在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後,方可從事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施工。
第二十二條 從事專業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在其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嚴格按照國家和行業防雷標準規範從事防雷工程設計、施工。
禁止無防雷資質資格的單位及個人從事防雷裝置的檢測。
第二十三條 防雷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並向自治區氣象主管部門備案。
禁止銷售和使用不合格或者禁用的防雷產品,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市場上銷售的防雷產品進行檢查與鑑定。
第二十四條 單位或者個人遭受雷電災害,應當及時向當地氣象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進行災情調查。
氣象主管部門接到雷電災害報告後,應當及對調查處理。對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及時到現場進行勘察、調查,作出鑑定意見書,並通報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 每年年初,氣象主管部門應當匯總分析上年度本地遭受雷電災害的資料,書面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 單位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設計、施工專業防雷工程,或者私自將專業防雷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設計、施工的,由市、縣(區)氣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二十七條 違法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市、縣(區)氣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防雷工程設計未經氣象主管部門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擅自開工的;
(二)防雷裝置未經氣象主管部門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仍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防靜電裝置不進行定期檢測或者定期檢測不合格且拒絕整改的。
第二十八條 無資質單位從事防雷裝置安全檢測,或者檢測機構未經定期審驗的,由市、縣(區)氣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無資格人員從事專業防雷工程設計和施工以及防雷、防靜電裝置檢測的,由市、縣(區)氣象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人為破環、損壞防雷裝置,導致火災、爆炸、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由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行政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三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雷電災害:指因直擊雷、雷電感應、雷電感應的靜電、雷電波侵入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二)防雷工程:指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的系統裝置建設項目。按其性能分為:
1、直擊雷防護工程:由接閃器(包括避雷針、帶、線、網等)、引下線、接地裝置以及其他連線導體組成,具有防禦直擊雷性能的系統裝置建設項目;
2、感應雷防護工程:由電磁禁止、等電位連線、共用接地網、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線導體組成,具有防禦雷電電磁脈衝(包括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系統裝置建設項目。
(三)防雷裝置:指具有防禦或者減少直擊雷、雷電感應和雷電波侵入性能的接閃器、引下線、等電位連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以及其他連線導體的系統裝置。
(四)防雷產品:指由生產廠家研製、生產的用於防雷裝置系統中的各類避雷針、電涌保護器等單元器件或組合器件。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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