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薩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拉薩市商品市場管理辦法》等七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七、《拉薩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07年1月4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拉薩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拉薩市商品市場管理辦法》等七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0年11月19日
  • 頒布單位:拉薩市人民政府
《拉薩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拉薩市商品市場管理辦法〉等七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決定》,已於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拉薩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拉薩市商品市場管理辦法》等七項規章的部分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拉薩市商品市場管理辦法》(1996年12月2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6號令發布)
1、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2、刪去第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八條。
3、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國有、集體、聯營、私營企業(公司)、個體開辦的商場從事租賃櫃檯經營活動的,開辦者到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市場登記證》後,可組織商戶入場租賃櫃檯從事經營,但應在醒目位置懸掛租賃櫃檯等標示招牌。”
4、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居)民委員會、個人舉辦的各類商品交易會(展銷會、展覽會、展示會、訂貨會、博覽會等)及其它形式的商品購銷活動,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商品交易登記後方可從事購銷交易活動,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5、第五十一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對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有第(一)項、第(六)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下罰款;
“(二)有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改正;
“(三)有第(四)項行為的,沒收計量器具,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限期改正;
“(四)有第(五)項行為的,責令停止,可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6、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為“60日”。
二、《拉薩市液化石油氣站管理辦法》(1998年8月28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3號令發布)
1、第四條中的“拉薩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城建環保委)”修改為“拉薩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
2、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經營者設立液化石油氣站,在液化石油氣站建設前,須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等部門審核同意後,辦理基建及其他手續;液化石油氣站竣工,經市市政市容、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消防等部門驗收合格,按規定領取有關許可證及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3、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市城建環保委”修改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
4、刪去第二十五條。
三、《拉薩市市區生活和建築垃圾管理辦法》(2000年4月5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發布)
1、第三條中的“拉薩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修改為“拉薩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
2、第二十六條中的“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委託市環衛局”修改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門”。
3、刪去第三十一條。
四、《拉薩市暫住人口子女就學管理辦法》(2000年10月1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發布)
刪去第十條、第十五條。
五、《拉薩市老城區保護管理暫行規定》(2000年10月16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4號令發布)
1、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對拉薩市老城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促進拉薩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2、第三條修改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老城區的歷史文化保護工作。
“市國土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老城區內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民族宗教事務、工商、交通運輸、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城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老城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3、第四條中的“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和‘修舊如舊、不改變原貌’原則”修改為“堅持‘有效保護、合理利用、加強管理、不改變原貌’原則”。
4、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市文物局”修改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5、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條中的“市規劃局”修改為“市國土資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
6、刪去第二十三條。
六、《拉薩市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暫行規定》(2001年12月30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24號令發布,根據2005年7月22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0號令修改)
第七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七、《拉薩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2007年1月4日拉薩市人民政府第13號令發布)
第八條第二項修改為:“建設工程項目在城市規劃部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前,其防雷裝置設計須經氣象主管部門審核。”
此外,根據本決定對《拉薩市商品市場管理辦法》等七項規章部分條款的文字和條、款、項順序作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拉薩市商品市場管理辦法》等七項規章依照本決定修正後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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