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指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為,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枝罪,立法者認為盜竊槍枝的行為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枝的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枝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

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實行的行為有無發生嚴重後果的危險,是否需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前者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特定的行為,即具有這種危險,無須再結合案件具體事實來加以判斷,而後者則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事實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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