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必須是能夠轉讓的財產,且具備法定條件的財產。

相關內容
1.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2)建設用地使用權;(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5)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運輸工具;(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2.不得設立抵押權的財產
(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4.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占用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的,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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