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抵押財產

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正在建造的 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運輸工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可抵押財產
  • 外文名:Mortgaged property
  • 類型: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
  • 根據:《擔保法》
  • 特點:抵押人可將上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擔保法》規定作為抵押的財產可以是: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上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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