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
1.不動產抵押債券
以房屋、土地等不動產作抵押而發行的債券。發行公司把這些財產的契約交給信託機構,產權仍屬於公司,如果公司到期不能償付債務時,信託機構按規定有權出售抵押的財產,所得之款,償還債務。
2.證券抵押債券
以其他債券或股票為抵押面發行的債券。憑藉為抵押品的證券可能是發行公司的子公司或分公司所發行的股票和債券,也可能是買來作為投資的股票和債券。
3.設備抵押債券
以特定的設備作為抵押而發行的債券。這種抵押債券通常用於購置交通運輸設備的融資,發行公司與信託公司簽訂契約,籌資所得款項用於購買新設備,用這些設備作抵押品抵押給信託機構,然後再將這些設備租回公司使用。不動產抵押銀行也利用發行不動產抵押債券來籌集資金,用於發放不動產抵抨貸款。
表現形態
1.抵押權化體於登記機關發行的證券,即抵押權用該證券來證明和體現。此場合下,抵押權的交易被證券的交易所取代,這種類型的抵押證券以德國法上的抵押證券(Hypothekenbrief)①為典型。
①注釋:日本學者和國內一些學者通常將其翻譯為抵押證券,但也有學者將其翻譯為抵押證書或抵押書狀。
2.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化體於指示證券或無記名證券,即債權用該證券來證明和體現。此時,債權的流通被債權證券的流通所代表。但此場合下,抵押權並不化體於該證券,其只不過是依據抵押權所具有的附隨性與債權一起流通,此種形態的抵押與證券的結合,如:法國學說和判例所承認的基於指示式或無記名式證券的抵押權;《德國民法典》第1187條-1189條承認的基於同樣的債務證券的保全抵押權。其實,就此種抵押與證券的結合的形態而言,因抵押權的流通受到限制,抵押權並不是作為一個投資的手段而存在的,因此不是一種典型或真正的抵押證券形態。
3.抵押權和其擔保的債權化體於一種有價證券,由該有價證券來證明和體現。此時,債權和抵押權一起流通,該流通依據證券的背書轉讓來實現。因此,對於債權人來說,可以依據抵押權這種物的擔保和背書這種人的擔保兩種信用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這種結合的典型形態為日本的抵押證券。
由此觀之,抵押證券主要表現為兩種典型形態:其一為德國模式;其二為日本模式。這兩種模式因其各自的制度背景不同,在模式上存在很大差異,如表征的權利、證券的取得和流通、交易安全的維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