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信貸資金管理制度

投資信貸資金管理制度指投資信貸資金的管理許可權、管理責任和管理方法方面的基本管理制度。為了適應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改革的需要,加強投資信貸資金管理,落實經濟責任,提高投資信貸資金使用效益,1985年11月我國實行新的投資信貸資金管理制度。

一、投資專業銀行的各項信貸收支及財政資金未支用部分要全額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畫,改變過去只以信貸收支差額列入國家綜合信貸計畫的做法;
二、由過去層層下批信貸計畫指標管理,改為以信貸收支為依據的信貸資金管理辦法。在投資專業銀行系統內,總行對各省、市、自治區分行和計畫單列的市分行的信貸資金管理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差額控制、實借實存、存差上繳”的辦法;
三、實行計畫與資金分開,中央銀行核定投資專業銀行的信貸計畫,不負責信貸資金滿足的責任,而由投資專業銀行自己組織存款‘同業拆借或發行金融債券等來實現,自求平衡;
四、嚴格劃分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的界限,投資專業銀行對經辦的財政撥、貸款資金,實行先撥後用的原則,財政資金與信貸資金分別核算,互不擠占;
五、投資專業銀行系統內外的借款和存款實行差別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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