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租賃費

承包租賃費是指把國有資產發包或出租,然後憑藉資產所有權向承包者或承租者收取的承包或租賃費。一般國有企業的主管部門作為國有資產的代表充當發包方或出租方;承包者或其他人員,也可以向社會上公開招募。發包方或出租方以維護國家資產的完整性、收益增長性為要求,同時根據其他指標作為出包和出租的條件;承包或承租方則以個人 (集體) 的收入,有的也以個人 (集體) 財產作為承包或承租的擔保。雙方談妥後要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

租賃費和承包費的交納辦法在契約中應明文規定,一般不得以影響國家稅收收入為條件。這樣做,有利於區別國家以財產所有權身份收取收入和以政治權力收取收入,有利於政企分離。但是在市場發育不夠完備的情況下,資產價格難以估價正確,同時承包人以及承租人的經濟擔保不充分,所以容易出現包 (租) 盈不包(租) 虧的問題。同時承包以後企業新增加的財產產權問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也容易造成企業的短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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