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修

建築用語。即承擔某一工程修建全責之意。清制,凡千兩以上工程,先由該主管官將約估銀數詳細聲敘,並奏請派員勘估,然後由工部開列有關各部堂官銜名,奏請欽派大臣查估,待估冊送到工部,再奏請欽派大臣承擔該處修建全責,稱為承修大臣。工竣,由承修大臣奏請欽派大臣查驗,查與原估相符後,造冊送部核銷。在保固限內,承修官對工程質量負責,如有損壞,應賠補修理。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